消费提醒:购买家电时有必要关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买空调,你会注意空调的生产日期吗?湖城的消费者王先生就是因为多看了一眼,结果发现自己购买的品牌空调外机居然是两年零九个月前生产的。“去年4月我在湖城一家公司购买了原装进口的中央空调, 8月份安装时,却意外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外机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王先生向吴兴区消保委投诉时称,当时他的心凉了半截,都两年多了,这不成旧货了吗,花那么多钱买的产品没有使用就成了旧货,实在难以接受,“买的时候销售人员根本没跟我们说明是库存机,如果知道情况,我就不会买这台空调。”
王先生前后数次向厂方提出退货要求,对方却解释说,空调一直在仓库里没使用过,没有质量问题,同时室外机和室内机在不同的时间生产是业内通行的做法,只要能够匹配,不影响使用,产品性能也不会受到影响。对此解释王先生难以接受。“因为生产时间久远引发家电消费纠纷的现象,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商家销售积压产品并不违法,但是在销售时应该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尤其是库存时间比较长的产品。”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12条第一款第(三)项: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虽然从理论上讲,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是从消费者购买使用之日计起算,只要产品没有销售使用,就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库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产品老化,从而可能影响家电的使用寿命。因此,商家要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据此,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商家与厂方协商后给予换货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只是产品出厂时间较长,而不是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经营者存在其他违法或违约行为,就很难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吴兴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尤其是大件家电时,有必要关注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等相关信息。(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