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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8-11-06 09:22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市民郑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与妻子结婚7年,因为身体原因,我们一直没有要孩子。现在我们父母年纪大了,想要抱孙子,所以我们想到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请问我们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收养孩子?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尧雨。李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郑先生与妻子符合上述条件,并决定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根据以下法规进行登记。《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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