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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进入调解“快车道”
发布时间:2018-02-28 09:47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热线提醒: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以拖欠、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处理

  “我家房屋外墙渗水,导致家中墙纸发霉,物业公司也不来修。”近日,市民王先生致电党报热线,他表示自己是德清县某小区的业主,但近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出现漏水的现象,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果,遂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德清法院的徐法官考虑到这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件,于是将双方“请”到了物业纠纷调解中心。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针对物业矛盾潜伏期长、管理困难、影响面大的情况,德清法院于去年9月挂牌成立物业纠纷调解中心,并配置7名工作人员,其中2人为员额法官。该调解中心一改以往被动审理的局面,主动下沉到一线办公,并与该县57家物业公司畅通了联络方式。
     记者了解到,该调解中心在总结近年来物业纠纷诉讼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了诉前沟通、诉中调解、诉后跟踪的模式,并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费的情形,则及时和物业公司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管理模式。对于一些长期拖欠物业费“老赖”业主实行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审理、集中执行的“四集中”,实现快立、快审、快结。
     本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经徐法官解释,王先生了解到该问题可以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解决,最终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如数缴纳拖欠的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放弃违约金诉求。“不少业主认为花了一辈子积蓄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出现渗漏、裂缝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解决就不缴纳物业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是有保质期的,在购房时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房屋质量保修卡,业主可以对照保修卡的约定,对在质量保质期内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要求其提供维修服务。而对超出质量保质期后发现的公共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因购房时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由物业公司按程序向房管局申请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徐法官介绍说,同时他也告诫其他业主,遇到类似房屋质量问题,应当通过相应的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以拖欠、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对房屋质量问题置之不理,从而延误时机。
     此外,类似相邻权纠纷引起拒缴物业费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有向法院反映业主将拖把挂在窗外滴水的、私自将车库改造为厨房的、一楼住户下挖加建住房的。徐法官表示,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物业可以加以劝阻,要求整改,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上述职责,可以认定其提供了服务。毕竟物业公司并不是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其没有行政执法权,业主将责任推给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据悉,自物调中心成立以来,至今已成功调解393件物业纠纷案件,仅物业费已累计催讨到了321.5万元,涉及380多户业主,其中74%的业主接到法院电话后,主动缴清了物业费。此外,物调中心还定期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管理不善的物业公司通报给相应的社区、街道及建设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缓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深受各方好评。(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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