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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遭受侵害 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3-12 14:01 信息来源:湖州晚报 字体:【

    上周四是“三八妇女节”。妇女维权的话题再次受到全社会关注。

    母亲、妻子、女儿、员工……女性在家庭中和工作中拥有多重身份。当女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让我们一起看看南浔法院有关妇女维权的几个案例。

七旬老人要离婚扶养费用给不给

    刘大伯和钱大妈是一对70多岁的再婚夫妇,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近几年,两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双方感情破裂,最终闹上了法庭。

    钱大妈没有退休金,要求离婚后刘大伯每月支付扶养费,刘大伯则认为自己仅靠一点退休金过活,而钱大妈还有一个女儿可赡养她,自己没有义务支付扶养费。

    南浔法院法官综合考虑,判决不支持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依然坚持己见,于是法官就双方矛盾焦点所在的扶养费做了大量工作。

    钱大妈嫁给刘大伯几十年,现在没有生活来源又身患疾病,法官多次向刘大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刘大伯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扶养费。双方对结果都很满意,当事人还向该院送上了锦旗。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女性遭遇离婚时,尤其是无经济来源的女性遭遇离婚时可以视情况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

工作时发生意外临工伤残怎么赔偿

    方某是一名外来务工女性,已在南浔从事开毛工作多年。

    去年,在老乡的介绍下,她来到南浔练市某作坊做临工,然而不幸发生意外,送医后其右前臂截肢,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方某要求作坊老板毛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

    方某诉至南浔法院,该院认为被告毛某要求方某帮工以完成急需工作任务,双方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事发时,毛某作为雇主并未在操作现场指导或监督,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而方某作为一名开毛熟练工,明知机器转速较快会增加安全风险,却未提出将机器转速调低或增强必要的安全意识,在工作中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害,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处毛某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应从事与自己劳动能力和工作技能相匹配的工种,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生产条件和机器设备及时提出并调试至安全,不要疏忽大意,更不要过于自信。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杨与小陈是一对年轻夫妻,结婚之初感情不错。但好景不长,小陈沾染了毒瘾,在不断争吵中,甚至开始对小杨实施家暴,并多次用手叉颈脖、殴打头部等方式对小杨施暴,小杨两次报警,警方两次调解并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村人民调解委员也参与其中。然而,小陈却不知悔改,心灰意冷的小杨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又在开庭前遭小陈殴打、威胁,被迫撤回了起诉。

    此后,小陈依然未见丝毫转变,忍无可忍的小杨终于再次来到南浔法院,道出了实情并申请人身保护令。经审查,小杨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于当日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因小陈吸毒被关在市拘留所,该院干警又去拘留所送达、告诫,依法保护了妇女权益。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符合相关条件,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莫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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