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去年初,我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给我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并让我在家休养,公司仍按劳动合同发工资。我这样的情况还需要申报工伤吗?这样已经算是工伤待遇了?如果申报的话有时间限制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帮助李女士进行了相关咨询。
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女士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申报工伤。但李女士单位并未给予申报,李女士自己或者近亲属认为单位已经正常发给工资,因此也未进行工伤申请,如果已经超过1年申请时限,就不能再进行申报。
为此,市总工会提醒: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及时要求单位在事故伤害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自身权益维护不及时而处于被动地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