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湖州开发区、湖州莫干山高新区、长兴开发区等被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湖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湖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在我市有效实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试点方案》改革审批方式的五项举措
《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98项,其中取消审批4项,审批改备案2项,告知承诺21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强化准入34项,涉及市场监管、文广新、交通运输、公安等审批监管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同步,做法基本相同”的原则,各部门要做好与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措施细化工作和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各项改革审批方式的后续落实措施。
(一)对于取消审批的4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后续工作。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查力度,防止管理脱节;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运作程序;要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避免监管真空,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
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在2018年4月20日前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于审批改备案的2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的后续工作。市(县)市场监管局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接,做好“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承接工作,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节点:对于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市(县)市场监管局及时与省食药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参考浦东新区备案模式完善本地备案程序,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落实备案试点后予以实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规范登记,在2018年4月20日前明确登记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三)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21项改革事项,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市(县)法制办、市场监管局、审改办配合省级部门制定发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要主动参与每个事项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的制定,深化告知承诺内容,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后监管举措,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有效途径和载体。及时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配合完成省级事项的制定,属于县级权限的,由市级对应责任单位统一制定。
责任单位:市(县)法制办、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综合执法局。
时间节点:责任单位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制定完成市(县)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配合省级单位完成省级事项的制定,2018年4月20日前各单位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等),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四)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37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机制,逐项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管理办法,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责任单位:市(县)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局、规划局(测绘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局、旅发委、综合执法局、检验检疫局。
时间节点:2018年4月20日前,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五)对强化准入的34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相关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责任单位要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责任单位:市(县)经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安全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时间节点:2018年4月20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
(一)以厘清职责和健全制度为前提,实施日常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属地监管”等原则和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防止“自由落体”。
(二)以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实施综合监管。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加快推进“1253”公共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建设,完成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建设任务。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以产业经济和重点领域为特点,实施个性监管。围绕湖州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重点领域,制定个性化的监管制度,形成多元化的精准监管模式。
(四)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强化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自治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诚信经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其探索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框架。
(五)以信用等级和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分类监管,各部门制定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细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内容、方式、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机制。同时,制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披露制度。
(六)以公众参与和多元力量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管。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区、市级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责任承担机构并赋予其协调推进职能,要做好与省、市级对口单位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要将改革的事项、内容、标准、程序等纳入到“四张清单一张网”中,并理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要积极争取“证照分离”改革中的省级权限事项下放到湖州市。
(二)加强综合保障。市(县)法制办、编委办、市场监管局、数管中心要积极协助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法制办负责“证照分离”改革中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编委办做好协调对接工作,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统筹推进和业务指导,数管中心负责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审改办要协调推进实施改革,会同市场监管局通过各种媒体和实体、网上政务大厅,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督查机制。市(县)编委办、法制办、市场监管局、审改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要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相关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2.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3.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1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关于在国家级开发区(示范区、新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于法有据原则。在打破传统思维定势,积极主动地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完善改革试点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办证时间长等问题为导向,聚焦市场主体改革诉求强烈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三)积极稳妥推进原则。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许可项目充分论证,加强调研,准确分类,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检查评估机制,查漏补缺,坚持做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成功一项。
(四)倡导宽进严管原则。树立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理念,探索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综合性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离。
三、改革范围
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复制和推广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做法,改革方式为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施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准入管理。逐步将98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实行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外,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本开发区实际采用以下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五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数据和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前完成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接入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积极提升准营便利。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机制,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审批监管部门根据《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详见附表),做好与省市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制度建设。在对现有项目复制推广成熟的情况下,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建立湖州市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形成推动改革强大合力,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财、物”三方面优先保障“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明确责任处(科)室并赋予其协调推进职能,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改革方式的配套措施,为企业与审批、监管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社会意见要指导帮助、广泛听取;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增强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力度,树立良好的廉政形象。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进行实质性评估,全面分析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附表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权限 | 改革方式 | ||||
取消 审批 | 保留 审批 | ||||||
完全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市文广新局 | √ | ||||
2 | 药品广告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 | ||||
5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
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 市文广新局 | √ | ||||
8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 ||||
10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 ||||
11 |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12 |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13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4 |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建设局 | √ | ||||
16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局 | √ | ||||
1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
1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
1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运管局 | √ |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设局 | √ |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设局 | √ | ||||
23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 市运管局 | √ | ||||
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市运管局 | √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 | ||||
26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市人力社保局 | √ | ||||
2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委托市民政局 | √ | ||||
28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省、市港航局 | √ | ||||
29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港航局 | √ | ||||
30 |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 市港航局 | √ | ||||
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市运管局 | √ | ||||
32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市运管局 | √ | ||||
33 |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市运管局 | √ | ||||
34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 市运管局 | √ | ||||
35 |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 省、市运管局 | √ | ||||
36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 市运管局 | √ | ||||
3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
38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省文化厅 | √ | ||||
39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 | √ | ||||
4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 | ||||
41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 ||||
4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湖州检验检疫局 | √ | ||||
43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审批,浙江检验检疫局初审 | √ | ||||
4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 | √ | ||||
45 | 内资投资旅行社设立许可 |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旅发委 | √ | ||||
46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 | ||||
47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市财政局 | √ | ||||
48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 √ | ||||
4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生计生委,市、区卫生计生局 | √ | ||||
5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计生局 | √ | ||||
51 |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市测绘局 | √ | ||||
52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建设局 | √ | ||||
5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体育局 | √ | ||||
54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 | ||||
55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省粮食局、市粮食局 | √ | ||||
5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市民政局 | √ | ||||
57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外的保安公司审批委托市公安局 | √ | ||||
58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59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60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市经信委 | √ | ||||
61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 | ||||
62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 | ||||
6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 | ||||
6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 省经信委 | √ | ||||
65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6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 | ||||
67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68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69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
70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1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2 |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3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4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5 |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7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8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
79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省质量技监局,委托市质量技监局 | √ | ||||
80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省质量技监局,委托市质量技监局 | √ | ||||
8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3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4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 省公安厅,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委托市公安局 | √ | ||||
86 | 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仅限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 | 省公安厅,制造、销售委托市公安局;进口、运输、使用委托区公安分局 | √ | ||||
87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含〕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市商务局审核 | √ | ||||
8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
8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0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全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安全监管局 | √ | ||||
93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市安全监管局;省港航局、市港航局 | √ | ||||
9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 市运管局 | √ | ||||
96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市建设局 | √ | ||||
9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省经信委 | √ | ||||
9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 |
附件2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关于在国家级开发区(示范区、新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于法有据原则。在打破传统思维定势,积极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改革试点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办证时间长等问题为导向,聚焦市场主体改革诉求强烈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三)积极稳妥推进原则。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许可项目充分论证,加强调研,准确分类,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检查评估机制,查漏补缺,坚持做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成功一项。
(四)倡导宽进严管原则。树立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理念,探索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综合性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离。
三、改革范围
在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包括城北高新园、地理信息产业园、通用航空产业园和智能生态城等四大园区)内复制和推广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做法,改革方式为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施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准入管理。逐步将98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实行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外,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结合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实际,采用以下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将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五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数据和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前完成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接入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积极提升准营便利。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机制,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全城通办”“一网通办”。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审批监管部门根据《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详见附件),做好与省市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工作和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制度建设。在对现有项目复制推广成熟的情况下,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建立湖州市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形成推动改革强大合力,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财、物”三方面优先保障“政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并赋予其协调推进职能,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改革方式的配套措施,为企业与审批、监管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社会意见要指导帮助、广泛听取;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增强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力度,树立良好的廉政形象。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进行实质性评估,全面分析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附表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权限 | 改革方式 | ||||
取消 审批 | 保留 审批 | ||||||
完全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 | ||||
2 | 药品广告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 | ||||
5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
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 | ||||
7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 县文广新局 | √ | ||||
8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 | ||||
10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广新局,委托县文广新局实施 | √ | ||||
11 |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12 |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13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4 |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建设局 | √ | ||||
16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局 | √ | ||||
1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 ||||
1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
1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设局 | √ |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县建设局 | √ | ||||
23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 县运管局 | √ | ||||
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县卫生计生局 | √ | ||||
26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县人力社保局 | √ | ||||
2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委托市民政局 | √ | ||||
28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省、市港航局 | √ | ||||
29 | 港口经营许可 | 县港航局 | √ | ||||
30 |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 县港航局 | √ | ||||
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32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县运管局 | √ | ||||
33 |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34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35 |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 省、县运管局 | √ | ||||
36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 市、县运管局 | √ | ||||
3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
38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省文化厅 | √ | ||||
39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县文广新局,市、县公安局 | √ | ||||
4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 | ||||
41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 | ||||
4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湖州检验检疫局 | √ | ||||
43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审批,浙江检验检疫局初审 | √ | ||||
4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 | √ | ||||
45 | 内资投资旅行社设立许可 |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旅发委 | √ | ||||
46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 | ||||
47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县财政局 | √ | ||||
48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 √ | ||||
4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生计生委,市、县卫生计生局 | √ | ||||
5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计生局 | √ | ||||
51 |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市测绘局 | √ | ||||
52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建设局 | √ | ||||
5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体育局 | √ | ||||
54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 | ||||
55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省粮食局、县粮食局 | √ | ||||
5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县民政局 | √ | ||||
57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外的保安公司审批委托市公安局 | √ | ||||
58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59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60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市经信委 | √ | ||||
61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 | ||||
62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 | ||||
6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 | ||||
6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 省经信委 | √ | ||||
65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县文广新局 | √ | ||||
6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 | ||||
67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68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69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 √ | ||||
70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 | ||||
71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2 |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委托市、县市场监管局 | √ | ||||
73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4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5 |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7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8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
79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省质量技监局,委托市质量技监局 | √ | ||||
80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省质量技监局,委托市质量技监局 | √ | ||||
8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县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省农业厅、县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3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4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县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 省公安厅,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委托市公安局 | √ | ||||
86 | 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仅限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 | 省公安厅,制造、销售委托市公安局;进口、运输、使用委托县公安局 | √ | ||||
87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含〕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市商务局审核 | √ | ||||
8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
8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0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县安全监管局 | √ | ||||
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安全监管局 | √ | ||||
9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全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及部分县安全监管局 | √ | ||||
93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市安全监管局,省港航局、县港航局 | √ | ||||
9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 市运管局 | √ | ||||
96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县建设局 | √ | ||||
9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省经信委 | √ | ||||
9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 |
附件3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增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推服务能力,为全县致力打造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县域典范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关于在国家级开发区(示范区、新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点,围绕解决企业办照准入、办证准营、变更、注销以及政府后续监管等全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项能有效监管”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效率,激发园区内各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
在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四个一批”:一是率先取消一批,即在全县范围内取消部分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的行业自律管理事项;二是率先备案一批,即在全县范围内对部分可开展跟踪管理的事项实施备案管理;三是率先承诺一批,即在全县范围内对部分符合一定条件,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来进行规范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四是率先优化一批,即在全县范围内对部分“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进行优化审批。
三、改革范围
在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复制和推广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做法,先行开展改革试验。逐步将98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不影响公共安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商事主体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通过备案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维护公共利益要求和实施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商事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依法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高效透明审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加强准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审批事项,继续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五、综合监管措施
(一)强化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县市场监管局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依托“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二)建立诚信档案分类管理。建立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整合现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资源,依据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信用评价信息等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况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不允许其享受县级相关优惠政策。
(三)依托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将行业自律管理作为县级协会、商会评优选优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全县各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要求协会商会成员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鼓励社会参与共同管理。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五)突出风险预警动态管理。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六、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审批监管部门根据《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详见附表),做好与省市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工作和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制度建设。在对现有项目复制推广成熟的情况下,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建立湖州市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形成推动改革强大合力,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财、物”三方面优先保障“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并赋予其协调推进职能,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改革方式的配套措施,为企业与审批、监管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社会意见要指导帮助、广泛听取;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增强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力度,树立良好的廉政形象。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进行实质性评估,全面分析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附表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具体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权限 | 改革方式 | ||||
取消 审批 | 保留 审批 | ||||||
完全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 | ||||
2 | 药品广告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 | ||||
5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
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 | ||||
7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 县文广新局 | √ | ||||
8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 | ||||
10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广新局,委托县文广新局实施 | √ | ||||
11 |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12 |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13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4 |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建设局 | √ | ||||
16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局 | √ | ||||
1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 ||||
1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
1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设局 | √ |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县建设局 | √ | ||||
23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 县运管局 | √ | ||||
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县卫生计生局 | √ | ||||
26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县人力社保局 | √ | ||||
2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委托市民政局 | √ | ||||
28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省、市港航局 | √ | ||||
29 | 港口经营许可 | 县港航局 | √ | ||||
30 |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 县港航局 | √ | ||||
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32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县运管局 | √ | ||||
33 |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34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 县运管局 | √ | ||||
35 |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 省、县运管局 | √ | ||||
36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 市、县运管局 | √ | ||||
3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
38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省文化厅 | √ | ||||
39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县文广新局,市、县公安局 | √ | ||||
4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 | ||||
41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 | ||||
4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湖州检验检疫局 | √ | ||||
43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审批,浙江检验检疫局初审 | √ | ||||
4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 | √ | ||||
45 | 内资投资旅行社设立许可 |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旅发委 | √ | ||||
46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 | ||||
47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县财政局 | √ | ||||
48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 √ | ||||
4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生计生委,市、县卫生计生局 | √ | ||||
5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计生局 | √ | ||||
51 |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市测绘局 | √ | ||||
52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建设局 | √ | ||||
5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体育局 | √ | ||||
54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 | ||||
55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省粮食局、县粮食局 | √ | ||||
5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县民政局 | √ | ||||
57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外的保安公司审批委托市公安局 | √ | ||||
58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59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市文广新局 | √ | ||||
60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市经信委 | √ | ||||
61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 | ||||
62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 | ||||
6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 | ||||
6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 省经信委 | √ | ||||
65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县文广新局 | √ | ||||
6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 | ||||
67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68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69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 √ | ||||
70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 | ||||
71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2 |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委托市、县市场监管局 | √ | ||||
73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4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
75 |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77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8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
79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省质量技监局,委托市质量技监局 | √ | ||||
80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省质量技监局,委托市质量技监局 | √ | ||||
8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县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省农业厅、县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3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4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县农业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 | ||||
8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 省公安厅,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委托市公安局 | √ | ||||
86 | 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仅限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 | 省公安厅,制造、销售委托市公安局;进口、运输、使用委托县公安局 | √ | ||||
87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含〕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市商务局审核 | √ | ||||
8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
8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0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县安全监管局 | √ | ||||
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安全监管局 | √ | ||||
9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全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及部分县安全监管局 | √ | ||||
93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9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市安全监管局,省港航局、县港航局 | √ | ||||
9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 市运管局 | √ | ||||
96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县建设局 | √ | ||||
9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省经信委 | √ | ||||
9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