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陈某某结婚,后与丈夫共生育子女三人。不幸的是,丈夫在1980年离世,当时三位子女均已成年。
多年后,陈某某与同村一单身男子蒋某互生好感,两人不时相互照应。两人虽未领结婚证,但感情不错,蒋某还在陈某某小儿子结婚时出钱出力,包括孙女出生后,也都尽力帮忙抚养至13岁。
随着陈某某年纪越来越大,身体变差,两位老人都无法自己照顾自己。30余年来,除了大女儿不定时探望过老母亲外,几位子女基本都对陈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好在社区和镇里多有探望和帮扶。
接受德清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时,老人已近80岁,平时眼神差,腿脚行动不便,加上患有糖尿病和轻度阿尔茨海默症,生活已基本无法自理。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位姓胡的律师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合理的诉求,要求小儿子将陈某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承担起照顾陈某某日常生活的主要义务,两个女儿以出钱形式承担赡养义务。
在搜集证据方面,胡律师发现,因年代久远,老人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证明比较难搜集。因两个女儿都外嫁,早已不在一个户籍上,无法通过派出所简单查询出具相关证明。最后,胡律师通过翻阅1980年初的户籍信息,找到了当时一家五口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准备齐全后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近日,德清法院通过律师提供的子女联系方式,召集了子女三人及几位孙辈一起到庭,受援人和律师均到场参与商量对策。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协商,各方的要求基本达成一致。在与小儿子共同生活的请求上面,老人做了让步,同意晚辈们提出的前往当地敬老院生活的方案,三个子女需要自觉探望。最终,法官在尊重老人与子女共同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老人赡养问题的后续安排就按法律文书上的内容执行。“本案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原因并不单一,早年丧父,母亲缺乏在家庭的影响力是其一。其二,两个女儿以传统习俗来说已经嫁人,赡养老人的事情都会交给家中兄弟。其三,作为唯一的儿子,又因为维持婚姻辛苦,经济状况一般等现实原因,躲避赡养老母亲的义务。 ”胡律师说,归根结底,三个子女并不属于无力赡养的情况,孙辈们也都早已工作,有时孙辈中还有拿老人的养老金当零花钱的事情发生。可以说,出现这个亲在而子不养的情况,一是子女和晚辈都没有敬老爱老的自我要求和道德修养,另外也欠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这一法律常识,觉得照顾老人就是吃亏,把老人当累赘,一旦老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又没有自己的生活经济来源,就纷纷避之不及,所以才有了上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