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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职工旷工 公司能以自动离职来处理吗
发布时间:2018-06-28 10:00 信息来源:湖州晚报 字体:【

【案例】

    2012年3月,小沈到湖州一电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这期间,他因为私自将公司的原材料等带回家而受到了处罚。心生不满的他,也因此经常迟到早退,最后长期旷工。

    公司就此认定小沈已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其除名。

    2017年8月,小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仲裁后认为,电器公司所称小沈的行为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成立,应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分析】

    本案例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对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公司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一,提供能够证明职工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证据,而且要证明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为职工所明知的;第二,整个程序需公开,应向职工公布或者送达,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解除合同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中,小沈从未向公司提出自己辞职的申请。公司将小沈的旷工行为视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自动终止,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小沈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此,公司需要向小沈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会提示】

    目前,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动解除。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最为宽松,除了双方有明确约定等特殊情况,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公司如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经过长期的普法宣传,公司普遍增强了遵守劳动法规的意识。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企业对一些具体的劳动法规在理解上存在着偏差甚至误解,这是导致劳动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问题上。不少公司持有与这家电器公司相同的看法,一旦遇到职工旷工,公司便将旷工者除名,并以自动离职处理。我们认为公司有必要认真领会相应的法律知识,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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