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长兴县虹星桥镇的郑女士就因为爱美心切,购买了一些减肥产品,不过事与愿违,瘦身的结果是只瘦了钱包。
今年4月,郑女士携带相关减肥产品来到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虹星桥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以2700多元的价格,向一化妆品微商购买了一款网红瘦身包产品,用了几次之后发现没效果,还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认为可能是该类产品根本就没有瘦身作用,遂产生了想要退货的意愿。因该产品是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推销的产品,并无实体商店,她与销售者交涉多次无果,只好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由于郑女士提供不了购货发票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也无销售者确切姓名和住址,执法人员只能从其手机内显示的销售者微信朋友圈的情况和他们发送的聊天信息记录入手进行调查。尽管该微商的微信名用的是昵称,但细心的执法人员还是从中发现了蛛丝马迹,经过分析排查,锁定目标系当地人许某。
随后执法人员和郑女士一起找到了许某,许某也承认了其销售瘦身包的事实,同时也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该款产品的收货单据。原来,许某之前经营一家化妆品店,通过业内人士介绍,许某觉得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瘦身包产品利润不错,而且无需承担风险,于是就关了门店,做起了在推销瘦身包产品的生意。恰巧爱美的郑女士在朋友圈看到瘦身包的信息,便添加许某为好友,并分三次向许某订购了7盒共计2700多元的瘦身包产品,但在三次使用后并未达到郑女士想要的预期效果。
对于郑女士想要全部退货(包括已用的产品)的要求,许某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是销售产品,而是通过聊天后帮郑女士代买的,不愿接受退货,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执法人员重新梳理了许某和郑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许某跟郑女士讲过减肥效果按天计算,且自己已销售很多此类产品,并多次展示了使用效果图片的事实。执法人员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许某的行为认定为“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此外,许某在与郑女士交易时存在未如实披露该款产品到底是属于化妆品还是保健产品的事实。
鉴此,执法人员又对许某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一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许某终于答应将2700多元钱款悉数退还给郑女士。(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