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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来袭 莫忘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02 09:22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高温天气来袭 莫忘劳动者权益

热线提醒: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交替的视作在室外作业

  党报日前刊发《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提高》一文,报道今年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所调整,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 7月、 8月、 9月)。
  市民赵先生近日致电党报热线。他告诉记者,自己在某公司做工程项目,有一半时间在办公室上班,有一半时间要在项目工地上,这样的情况,高温费应该怎么拿?记者采访了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按照今年的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的,视作在室外作业,像赵先生这样一半时间露天工作的,应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发放。
  该负责人还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 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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