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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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24 10:01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文件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制度体系,提升二手车流通现代化水平和行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车消费、汽配及维修等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金融、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着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效益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品牌化、连锁化、标准化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力争到2020年,推动形成制度健全、协作密切、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共治机制,建立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模式创新、融合发展的新型流通体系,营造交易便利、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科学消费的市场流通环境,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手车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取得新进展,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广泛应用,现代流通方式得到推广,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得到提升,流通便利性和行业效率明显提高。

  ——流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流通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形成以交易市场、大中型企业品牌经营为主导,小型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连锁、加盟经营为重要方式,电子商务普遍应用的二手车流通协调发展新格局。

——流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二手车流通企业活力,提升流通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促进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始终把创新放在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二手车流通对消费的引导作用,促进二手车流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紧紧围绕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促进和规范并举,从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等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强化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二手车交易流通环境

  1.落实二手车迁入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规定,符合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省内二手车,可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迁入手续。省外二手车迁入本市环保车型查验须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迁入车辆环保车型查询情况联系函,提出车辆迁入环保审核意见。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2.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有关规定和我省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和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在市内异地交易的本市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持我市二手车交易发票可选择转出地或转入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对市外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销售发票及相关资料,可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流动人口机动车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公办〔2017〕115号)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流动人口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以居住证或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作为居住证明予以受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3.提升二手车流通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当地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依法设立并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和交通违法处理等“一站式”服务,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便利。鼓励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制定并推进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引导市场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促进二手车流通主体品牌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经营业务。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保险协会)

 (二)培育发展二手车流通主体

4.优化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各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放开、满足需求”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二手车交易发展水平,当年县区行政区域汽车保有量达到20万辆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同时二手车交易量达到2万辆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具备交易车辆停放等经营场地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鉴定评估、纳税、保险等经营服务条件,原则上可新设或增设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符合设立条件的,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鼓励新设立的市场按照三星级以上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

 5.规范二手车网上交易管理。仅有网上交易平台,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二手车网络交易企业,视同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不得登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实体二手车市场主体开发网上交易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网络交易的,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加载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如实申报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服务实体场所和主办公场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税务局)

(三)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

6.完善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取得市场登记证)和经营主体(包括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拍卖等类型企业,其中二手车拍卖应取得商务部门许可的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到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浙江省二手车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7.加强二手车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修订、宣传和贯彻落实等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体系建设

8.加强二手车流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省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二手车流通主体实施协同监管,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探索建立二手车销售“谁开票谁负责”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促进二手车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银监局、市保险协会)

9.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协同建立覆盖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全周期的信息系统,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建立健全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的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商务部门要联合公安、环保等部门探索建立车辆黑名单数据库,加强横向交流,对国家、省明令淘汰的车辆禁止流通,不断提升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10.加强二手车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使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配合公安部门在车辆提档过户时对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11.加强二手车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二手车贷款业务降低信贷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可在不低于30%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决定。推进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打造二手车交易信贷服务平台,探索二手车交易信贷等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款。(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金融办)

12.加强二手车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二手车保险服务水平,规范二手车交易代理人保险办理服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经客户授权的代理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二手车保险业务。推动二手车专属保险产品开发推广,结合二手车市场的特点,在遵循保险风控原则的基础上,推广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为二手车交易提供融资便利;推广车辆延长保修保险,对超过原厂保修期的二手车,提供车辆延长保修保险,解决二手车交易后汽车保修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保险协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建立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全市二手车便利交易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结合自身职能和任务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发挥协会作用。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畅通沟通投诉渠道,及时了解行业需求,切实改进服务举措,严惩违规提高办事门槛等破坏市场公平效率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宣传和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等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和消费环境。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微信、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对便利二手车交易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二手车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建设,营造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出台二手车新政,则遵循新的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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