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65号)第四部分第3点“鼓励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按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数额,财政给予奖励。”调整为“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推动企业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产生的税收市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