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时,往往都要先交一笔现金,以示购买诚意。这笔预付的钱有时候被写成“定金”,有时候被写成“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屡见不鲜。“上个月,我在湖城一家婚纱摄影店订了套婚纱照,当时商家正在搞促销活动,让我觉得‘机不可失’,忙不迭地付了500元‘定金’,但后来由于个人原因取消了原定婚礼,婚纱照也无法再拍。”昨天,市民俞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其希望婚纱摄影店退还定金,可是商家不答应,多次协商也未有结果。
俞女士付出去的定金还能拿回来吗?记者就此咨询了消保委,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该规定,俞女士预订的婚纱照拍摄临时取消,是其违约在先,属于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一方,因此付出的定金是无权要求商家返还的。如果是商家违约,则需要支付消费者双倍定金,即1000元。
安吉的王女士最近也在为定金的事伤神。前不久她在某橱柜店的促销活动中看中一款优惠套餐,并付了定金5000元。商家当场开具了票据,后因没有喜欢的款式王女士想要收回定金遭到了商家的拒绝,遂投诉至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希望能帮忙协商退款。工作人员告知她,“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付定金方解约,会丧失定金,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商家根据规定“不退定金”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消费者交的是“订金”,不管商家还是消费者违约,相关部门都可介入调解。
因为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 制。换而言之,消费者如果已经付了定金,就不要轻易“毁约”,如果付的是“订金”,在不想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返还。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后果也不同,消费者如果稍不留神,就会造成经济损失。眼下,中秋、国庆“双节”临近,电商平台一些商家纷纷采用低价预售商品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在此,党报热线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谨防消费陷阱。如果商家承诺预付订金后不买可以退回,必须保留相关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给后续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