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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放弃继承权是否还要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09 09:51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热线提醒: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当初我的儿子和女儿两人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小儿子赡养我们,那现在是否还可以要求大女儿给我们养老呢?”近日,市民许先生致电党报热线,咨询相关赡养方面的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许先生和老伴生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十几年前,大女儿许某在结婚前夕和弟弟小许约定,她在出嫁之后,家里老人的赡养义务全部由小许承担,包括医药费和生活费,同时作为补偿,将来由小许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
     姐弟两人当着父母的面签订了协议,当时许先生和老伴认为这事也没什么不可以的,便默认了子女的约定。当然,作为女儿,许某还是会定期来看望父母。
     十几年过去了,弟弟小许已经结婚生子,家庭开销很大。许先生老伴的身体也大不如从前,经常上医院看病,医药费方面的开销也非常大。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许先生一家的日常生活捉襟见肘,难以为继。
     于是,许先生和老伴就希望大女儿许某也承担部分养老费用,许某却坚持认为自己当初和弟弟小许已经约定过,现在不应该由自己承担任何养老费用。
     那么许先生的大女儿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的养老费用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秋慧。何律师表示,为了避免老年人老无所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因此,何律师认为,许先生的大女儿以放弃继承权、与弟弟有约在先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明显违反了以上的法律规定。许先生和老伴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女儿许某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此外,许先生和老伴财产的处分权也应当由许先生和老伴享有,也就是说,子女是无权处分父母的任何财产的。(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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