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派驻)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2月18日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条例》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
(三)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的。
第四条违法行为人依申请并按规定完成相关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请求复核,经复核后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且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应当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第六条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通过志愿汇APP注册加入城管义工队伍,并根据平台公布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社会服务,或者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社会服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
违法行为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时长、服务情况,通过志愿汇APP完成及时记录及累计,或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时进行记录、鉴定。
第八条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按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的部分社会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履行社会服务又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或者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社会服务非正常终止又未按时缴纳罚款的,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期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第十三条各区、县执法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参考文书)
2.社会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参考文书)
附件1
(行政机关全称)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字()第号
当事人: (填写当事人详细身份信息)
当事人违法内容 | 具体违 法事实 |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原因、目的、经过、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影响等情况) |
违反法 律条款 | (当事人的行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目) | |
调查取 证情况 | (调查所得的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 | |
处罚依据 |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 |
拟处罚内容 | (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以及自由裁量的标准,写明拟作出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向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依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按《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试行)》要求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的,也未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全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行政机关全称)
社会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申请人:
本局(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要求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折抵罚款的申请。经审核,您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故同意您参加有关社会服务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与方式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通过志愿汇APP注册加入城管义工队伍,并根据平台公布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社会服务
□请在年月日时到(地点)报到并根据有关要求参加社会服务
2.服务要求
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
‚须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0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的,已完成的部分社会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ƒ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社会服务非正常终止又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全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