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原每人每月738元调整到81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由原每人每月598元调整到656元。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