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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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2-26 14:26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产生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实现我市空气质量早日达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湖州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湖州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市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别对应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类(较严)和类(严格):

(一)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锅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湖州市市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一)类禁燃区

中心城区和吴兴区:范围为杭宁高铁-104国道-杨丘线-市区边界-太湖沿岸-吴兴区边界-申苏浙皖高速-高速连接线-镇区道路--杭长桥南路-杭宁高速所构成的封闭区域;

南浔区:范围为南横塘支流-申苏浙皖高速-镇区边界-向阳路-浔练公路-湖浔大道(新318国道)-白米塘-丁泾塘支流所构成的封闭区域。

(二)类禁燃区

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四、禁燃区管理

(一)本通告所指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中不包括热电、火电、垃圾发电、污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原料用煤企业、特殊工艺需求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除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按照减量或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外,原则上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燃区内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应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在不具备集中供热、燃气管网未覆盖或特殊工艺需求的情况下,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减量或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35蒸吨/小时以上大容量燃煤锅炉,并同步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四)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

五、职责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湖政通〔2014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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