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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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等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1 14:36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4号)等文件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4号)第一段调整为:为帮扶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特殊生活困难家庭,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四)部分第1点内容调整为:家庭成员中患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规定的“特殊病种”。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7号)第一条调整为:为规范对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下简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本通知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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