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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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5 14:58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三区块”约42.4平方公里范围内(一是主城区块,即三环北路、天字圩路、二环东路、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中路、杭长桥北路、同心路围合的区域;二是长田漾区块,即太湖路(含)、弁山大道、同心路、三环北路围合的区域;三是滨湖区块,即太湖路(含)、滨湖大道、长兜港、太湖围合的区域)全面实行摩托车禁行。禁行区域内除执行公务的警用摩托车外,一律禁止其他摩托车通行。

本市摩托车区域禁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保、道路管理等需要优化、调整中心城区内禁行区域范围。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禁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吴兴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抓好摩托车禁行管理工作。禁行区外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摩托车主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做好禁行区域内摩托车修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摩托车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强化路面巡查,对禁行区域内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摩托车,以及住宅小区内停放摩托车有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绿地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对违法停放的摩托车进行有效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集团负责做好摩托车换乘、停车场地的建设工作。

团市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摩托车禁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摩托车的管理工作,同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摩托车区域禁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摩托车的管理及去化工作,并积极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继续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调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心城区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通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七条(宣传要求)

宣传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摩托车违反区域禁行违法曝光平台的搭建与信息发布工作,对执法部门提供的违法曝光信息,以曝光台、排行榜等形式定期进行曝光,提高公众道路交通规则意识。

第八条(信用管理)

发改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依法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九条(告知义务)

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摩托车禁行和禁行区域的告示,并向消费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禁行规定和禁行区域范围。

第十条(供油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供油。

本市摩托车禁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

做好举报奖励平台的搭建和运行维护,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举报禁行区内摩托车违反区域禁行规定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对违反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禁行交通禁令标志的摩托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分。

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摩托车区域禁行工作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街道、社区要建立巡查走访机制,积极配合辖区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辖区内闯禁摩托车并做好宣传、劝导、去化工作。各有关单位的摩托车区域禁行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摩托车禁行长效管理纳入区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评。

解读机关:湖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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