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是我市中长期大气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是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加快补齐短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南。编制 和实施《规划》是践行“两山”理念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推进《规划》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目 录
1.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工程
2.高污染高耗能产能淘汰工程
3.锅炉整治重点工程
4.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工程
5.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工程
6.移动源污染控制类重点工程
7.扬尘综合整治重点工程
8.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在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全面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持续改善湖州市空气质量,制订本规划。
(一)空气污染以颗粒物和臭氧的复合型污染为主。
湖州市首要污染物以PM2.5和O3为主,2013~2017年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减少,由2013年的184天,下降至2017年的94天,占比由50%下降至26%,但PM2.5目前仍是湖州市最主要的首要污染物之一。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由2013年的100天上升至2017年的158天,占比由27%上升至43%,而且从2016年起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已经超过PM2.5。O3已经逐步成为影响湖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的主要因素。
(二)PM2.5一次污染问题突出,跨界传输影响较大。
2013-2017年湖州市PM2.5年均浓度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一次污染问题仍较突出,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虽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其浓度水平在浙江省内排名靠后,SO2、NO2、CO浓度水平在省内11个设区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11位、第9位、第9位。SO2、NO2、CO浓度水平分别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6.4%、12.7%、11.7%。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是生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其二次转化生成的硫酸盐颗粒物、硝酸盐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PM2.5浓度有重要贡献。此外,秋冬季仍是PM2.5污染防控的重点。2017年冬季平均浓度为58µg/m3,比年均浓度高约38%。湖州市本地空气质量基础相对较好,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低,但冬季易受到北方污染气团跨界传输的影响出现PM2.5重污染过程。跨界传输影响对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有重要贡献。在后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当予以重视。
(三)臭氧污染凸显,需加强NOX和VOCS协同控制。
近年湖州市的8小时90分位O3浓度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8小时90分位O3浓度(187µg/m3)比2013年(181µg/ m3)上升约3%,比2014年(166µg/m3)上升约13%。O3已逐步超越PM2.5成为影响湖州市优良达标率的重要污染物。夏季O3超标时有发生,2017年夏季8小时90分位O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约31%。2017年O3超标共79天,其中有4天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夏季受区域持续高温影响时,臭氧极易在本地迅速生成积累产生污染。此外,湖州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东北方向的苏州、上海地区和东南方向的嘉兴市部分地区的跨界传输影响推高臭氧浓度。湖州市亟需加强NOX和VOCS协同控制,防止臭氧污染的进一步恶化。
(四)NO2年均浓度改善明显,但仍存反弹风险。
2010-2017年湖州市NO2对流层垂直柱浓度降低较为明显,说明实施工业企业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湖州市NO2柱浓度空间格局在2010~2017年间基本保持稳定,整体呈现东部高、西部低的特征,其中长兴县北部、德清县东部、市辖区出现局地污染高值。
通过对地面站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2013-2017年NO2年均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但2017年NO2年均浓度不降反升,较2016年上升了5%,2017年多个月份浓度同比反弹。部分月份仍有超标情况出现。NO2年均浓度已于2015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春、冬季部分月份仍会出现超标现象,仍有减排空间。静风条件下NO2浓度高,表明湖州市NO2浓度较高的原因主要为本地排放。后续仍需加强落实NO2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空气质量超标季节特征显著。
湖州市的污染物超标呈现显著的季节性特征。目前湖州市的主要超标污染物为PM2.5、PM10、NO2及O3、PM2.5、PM10、NO2超标主要集中在秋冬季节,春夏季节超标情况较少,O3超标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秋季超标情况比较少,冬季几乎未出现超标情况。影响1-3月、10-12月湖州市优良率的主要超标污染物为PM2.5,影响4-9月湖州市优良率的主要超标污染物为O3。
(六)空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
湖州市各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整体上呈现东北部高、西南部低的空间特征,这与湖州市各区县的人口密度和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东北部地区的吴兴区、南浔区、长兴县和德清县东北部(包括洛舍镇、钟管镇、新市镇)靠近中心城区的部分区域人口密度较大,经济较为发达,污染物排放量更大。其中,长兴县的颗粒物超标情况较为明显,PM2.5年均浓度与主城区基本持平,PM10年均浓度比主城区高20.3%。而西南部地区的安吉县和德清县(除东北部)工业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空气更为清洁,安吉县和德清县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低于主城区。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研究结果,2017年湖州市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PM10、PM2.5的排放量分别为2.4万吨、4.9万吨、8.0万吨、5.0万吨、1.6万吨。SO2的排放贡献主要是工艺过程源,排放量达到1.3万吨,占总排放量的55%,主要来自水泥、平板玻璃、砖瓦等其他建材生产过程中窑炉的排放。NOx排放中工艺过程源的分担率最大,为42.2%,主要来自水泥、平板玻璃、其他建材等生产过程排放。VOCs排放中工艺过程源和溶剂使用源分担率最大,两者合计占比达到83.9%。PM10和PM2.5的主要排放来源较为一致,工艺过程源分担率最大,对PM10和PM2.5的贡献占比分别为48.6%、49.8%。
表1 湖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单位:吨)
排放源 | SO2 | NOx | VOCs | PM10 | PM2.5 |
固定燃烧源 | 10529 | 10983 | 2971 | 3083 | 1488 |
工艺过程源 | 13314 | 20534 | 38717 | 24151 | 7878 |
移动源 | 377 | 17129 | 4067 | 1414 | 1210 |
溶剂使用源 | 28063 | ||||
农业源 | |||||
扬尘源 | 20853 | 5062 | |||
储存运输源 | 3470 | ||||
废弃物处理源 | 725 | ||||
餐饮油烟源 | 1566 | 214 | 171 | ||
合计 | 24220 | 48647 | 79579 | 49716 | 15810 |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较好,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行动以来,湖州市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改善,达标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明显降低。
目前,湖州市PM10、NO2、SO2和CO的年均指标均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但截至2017年底湖州市空气质量仍存在明显超标现象,其中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为42.2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约20.6%;2017年PM2.5日均值第95百分位浓度为95.0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约26.7%。此外,2017年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86.6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约16.6%。
总体来说,近五年湖州市PM2.5年均浓度虽呈下降趋势,但仍未达标,是需要优先控制的污染物;臭氧超标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达标天数比例,需要重点控制。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践行“两山”理念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PM2.5和VOCs污染治理,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打下更加坚实的环境基础。
1.坚持质量改善核心。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SO2、NOX、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有效解决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严惩重罚等制度,全面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坚持绿色协同发展。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优化产业布局与结构,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着力解决燃煤、工业、机动车船等突出大气污染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分类分区施治。抓好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4.坚持推进全民共治。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湖州市域,包含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和安吉县,规划总面积为5820平方公里。
总体目标: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标:PM2.5年均浓度达到30.0µg/m3;O3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阶段目标:依据空气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将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按时间节点进行分解,2018-2020年第一阶段,PM2.5年均浓度达到35.0µg/m3,O3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2021-2023年第二阶段,PM2.5年均浓度达到32.0µg/m3以下,O3浓度达到拐点,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2024-2025年第三阶段,PM2.5年均浓度达到30.0µg/m3,O3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煤炭消费比重降至40%以下。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到2020年,全市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并且排污强度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除背压热电联产外,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全市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生物质、醇基等锅炉。
2.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锅炉管理清单。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2018年底前,基本淘汰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根据天然气供应和集中供热情况,全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因特殊工艺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前,全市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改造,淘汰工业园区分散供热,确保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需求。
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利用。加快发展屋顶光伏发电,全面实施“百万家庭屋顶光伏计划”,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万户家庭屋顶光伏。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累计达到145万千瓦。有序推动地热能、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8%左右;到2023年,提高到20%左右;到2025年,提高到23%左右。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3%;到2023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4%;到2025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5%。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新建、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重污染项目审批。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黏剂等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涉VOCs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他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禁止使用煤或非生物质成型燃料,一旦发现立即依法督促整治。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关停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其中因特殊工艺确需保留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区域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改用专用气化装置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
开展燃轻质柴油、燃醇基燃料锅炉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关停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城市建成区内的燃油、燃醇基燃料锅炉。其他区域保留的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各区县政府开展排查工作,燃油锅炉严禁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逐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2蒸吨/小时以上(含)NOX排放浓度超过50mg/m3的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2蒸吨/小时以下NOX排放浓度超过50mg/m3的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排放改造。新建天然气锅炉NOX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
开展玻璃制品企业烟气清洁化提标改造。2019年底前,确保主要废气排放浓度指标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
积极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烟气深度脱硝清洁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在湖州白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实施改造试点,改造完成后水泥窑废气NOX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0mg/m3以内。到2019年底前,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深度脱硝清洁排放改造。水泥粉磨站实施堆场全封闭,配备机械化清扫及洒水设施,切实降低扬尘污染。
开展铸造行业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铸造企业完成改造,改造完成后废气排放浓度颗粒物、SO2、NOX分别不高于30mg/m3、100mg/m3、150mg/m3。
开展其余行业深度治理。2023年底前,陶瓷、砖瓦、琉璃瓦、耐火材料等其他建材行业完成废气治理提升改造,加强烟粉尘、SO2、NOX排放控制,配套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对已有低效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执行,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严格督促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加强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提升工业企业VOCs治理水平,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加强废气收集,除安全因素外应全部采用密闭收集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提升废气末端治理水平,针对溶剂型VOCs废气不鼓励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单纯活性炭吸附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再生、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规范的采样设施。石化企业、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化纤合成企业及其他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持续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2018年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严格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要求,制定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大力推进木业、漆包线、纺织印染、工业涂装、塑料制品、印花、化工、化纤等行业VOCs深化治理。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严格督促整治。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VOCs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5%以上,重点行业下降40%以上。2023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2025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45%以上。
加快城市充电站(桩)建设,积极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优化现有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实现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全力推进全市公交、出租车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区、物流集中区充电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建设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52座、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6000个,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Ⅲ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加快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清洁能源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应用推广,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购置电动车。加强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积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在内河公务艇、游艇、水上公交等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相关部门应当划定内河高污染船舶禁限行区域,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内河港口岸电建设,已建码头开展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必须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到2020年,累计建成360个以上岸电桩,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内河港口岸电基本全覆盖。船舶靠岸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加强对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政策支持。
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在用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推动社会第三方参与油气回收装置维保,推进油品储存、装卸、运输油气回收治理。
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规范标准。各类长距离的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司其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施工区域围挡、施工便道硬化、工地车辆出入冲洗、物料堆放及裸土覆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和扬尘监控等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体系。
严格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要密闭。全市推广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公司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三化”管理,并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大对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易扬尘车辆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厉查处车辆抛洒、不覆盖或覆盖不严等行为,确保车辆在运输行驶过程中不会造成路面污染。
加强汽修行业VOCs治理。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规范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禁止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露天焚烧。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到2019年底,完成所有县级以上城区的有证餐饮油烟排放情况实地调查,建立“一店一档”及定期清洗制度。探索开展在线监控监测,到2019年底,完成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
全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
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防止粪便的露天堆放,建设封闭式干粪棚,2018年底完成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整治。
强化重点工业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全面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建设1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和4套尾气黑烟抓拍设备,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遥感监测区县全覆盖,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县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依托湖州市“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国控、省控、市控、乡镇及网格微型站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与原有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和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申报等大数据平台进行整合,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实现环境监管执法网格化、环境质量监测网格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格化,实现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环保”的要求。加强对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并负责组织推进。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防治工作格局。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推动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进行协调,建立问题协调机制,对无法单独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统一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高生态环保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形成系统完备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多主体互利互助的协同防治体系,有效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加快出台在能源、经济、法制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政策。制定完善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政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产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强化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组织好环保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倒逼排放量大的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更加严格的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目录,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对环保、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按照“早完成、严标准、多减排、多奖励”出台相应政策,及时对相应政策进行宣传,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推进省级环境科研部门在湖州设立分支机构,驻点研究指导。加强垂直探测能力、激光雷达观测等大气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开展湖州市大气重污染成因诊断和来源解析,识别冬季重污染期间以及不同季节PM2.5来源,分析夏秋季VOCs浓度及组分变化,天然源VOCS的影响,识别O3污染来源;开展污染防控实施情况的现场调查,利用“源清单-源解析-应急决策-模式评估”技术方法,评估并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方案,提出湖州市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方案。
依托“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各领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管、移动执法等数据统一联网,利用监测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全面监测、管理考评、监察执法、决策指挥、公众服务等五大政府监管功能,大幅提升我市大气网格化、信息化、精细化监管能力,提高分析决策的精准性、实效性,基本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六)严格考核问责。
构建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深化约谈工作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问责,督促落实整改。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每月不定期对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强化环保督查,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坚决杜绝“假装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对出现消极应付和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责。
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每月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不断加强环保宣传培训,按照分行业、分部门、分层次、分区域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定期邀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专家对市直属部门、各区县、乡镇相关人员进行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先进技术进行培训。成立企业管理者培训班,加强环保知识培训,组织企业负责人参观学习相关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针对不同行业成立员工培训班,对员工进行环保相关培训和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能源结构调整,高污染高耗能产能淘汰,锅炉整治、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移动源污染控制、扬尘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