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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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31 15:34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是我市中长期大气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是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加快补齐短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南。编制 和实施《规划》是践行“两山”理念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推进《规划》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空气污染以颗粒物和臭氧的复合型污染为主

(二)PM2.5一次污染问题突出,跨界传输影响较大

(三)臭氧污染凸显,需加强NOXVOCS协同控制

(四)NO2年均浓度改善明显,但仍存反弹风险

(五)空气质量超标季节特征显著

(六)空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分析

四、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原则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目标

五、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三)深化烟气废气治理,加强工业VOCs污染整治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五)强化城市烟尘治理,减少生活废气排放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夯实政策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

(四)强化科技支撑

(五)严格考核问责

(六)加大执法力度

(七)动员社会参与

七、重点工程

1.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工程

2.高污染高耗能产能淘汰工程

3.锅炉整治重点工程

4.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工程

5.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工程

6.移动源污染控制类重点工程

7.扬尘综合整治重点工程

8.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在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全面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持续改善湖州市空气质量,制订本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空气污染以颗粒物和臭氧的复合型污染为主

湖州市首要污染物以PM2.5O3为主,2013~2017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减少,由2013年的184天,下降至2017年的94天,占比由50%下降至26%,但PM2.5目前仍是湖州市最主要的首要污染物之一。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由2013年的100天上升至2017年的158天,占比由27%上升至43%且从2016年起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已经超过PM2.5O3已经逐步成为影响湖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的主要因素。

(二)PM2.5一次污染问题突出,跨界传输影响较大

2013-2017年湖州市PM2.5年均浓度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一次污染问题仍较突出,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虽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其浓度水平在浙江省内排名靠后,SO2NO2CO浓度水平在省内11个设区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11位、第9位、第9位。SO2NO2CO浓度水平分别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6.4%12.7%11.7%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是生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其二次转化生成的硫酸盐颗粒物、硝酸盐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PM2.5浓度有重要贡献。此外,秋冬季仍是PM2.5污染防控的重点。2017年冬季平均浓度为58µg/m3,比年均浓度高约38%。湖州市本地空气质量基础相对较好,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低,但冬季易受到北方污染气团跨界传输的影响出现PM2.5重污染过程。跨界传输影响对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有重要贡献。在后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当予以重视。

(三)臭氧污染凸显,需加强NOXVOCS协同控制

近年湖州市的8小时90分位O3浓度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8小时90分位O3浓度187µg/m3)比2013年(181µg/ m3)上升约3%,比2014年(166µg/m3)上升约13%O3已逐步超越PM2.5成为影响湖州市优良达标率的重要污染物。夏季O3超标时有发生,2017年夏季8小时90分位O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约31%2017O3超标共79天,其中有4天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夏季受区域持续高温影响时,臭氧极易在本地迅速生成积累产生污染。此外,湖州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东北方向的苏州、上海地区和东南方向的嘉兴市部分地区的跨界传输影响推高臭氧浓度。湖州市亟需加强NOXVOCS协同控制,防止臭氧污染的进一步恶化。

(四)NO2年均浓度改善明显,但仍存反弹风险

2010-2017年湖州市NO2对流层垂直柱浓度降低较为明显,说明实施工业企业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湖州市NO2柱浓度空间格局在20102017年间基本保持稳定,整体呈现东部高、西部低的特征,其中长兴县北部、德清县东部、市辖区出现局地污染高值。

通过对地面站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2013-2017NO2年均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但2017NO2年均浓度不降反升,较2016年上升了5%2017年多个月份浓度同比反弹。部分月份仍有超标情况出现。NO2年均浓度已于2015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春、冬季部分月份仍会出现超标现象,仍有减排空间。静风条件下NO2浓度高,表明湖州市NO2浓度较高的原因主要为本地排放。后续仍需加强落实NO2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空气质量超标季节特征显著

湖州市的污染物超标呈现显著的季节性特征。目前湖州市的主要超标污染物为PM2.5PM10NO2O3PM2.5PM10NO2超标主要集中在秋冬季节,春夏季节超标情况较少,O3超标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秋季超标情况比较少,冬季几乎未出现超标情况。影响1-3月、10-12月湖州市优良率的主要超标污染物为PM2.5,影响4-9月湖州市优良率的主要超标污染物为O3

(六)空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

湖州市各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整体上呈现东北部高、西南部低的空间特征,这与湖州市各区县的人口密度和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东北部地区的吴兴区、南浔区、长兴县和德清县东北部(包括洛舍镇、钟管镇、新市镇)靠近中心城区的部分区域人口密度较大,经济较为发达,污染物排放量更大。其中,长兴县的颗粒物超标情况较为明显,PM2.5年均浓度与主城区基本持平,PM10年均浓度比主城区高20.3%。而西南部地区安吉县和德清县(除东北部)工业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空气更为清洁,安吉县和德清县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低于主城区。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研究结果,2017年湖州市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PM10PM2.5的排放量分别为2.4万吨、4.9万吨、8.0万吨、5.0万吨、1.6万吨。SO2的排放贡献主要是工艺过程源,排放量达到1.3万吨,占总排放量的55%,主要来自水泥、平板玻璃、砖瓦等其他建材生产过程中窑炉的排放。NOx排放中工艺过程源的分担率最大,为42.2%,主要来自水泥、平板玻璃、其他建材等生产过程排放。VOCs排放中工艺过程源和溶剂使用源分担率最大,两者合计占比达到83.9%PM10PM2.5的主要排放来源较为一致,工艺过程源分担率最大,对PM10PM2.5的贡献占比分别为48.6%49.8%

1  湖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单位:吨)

排放源

SO2

NOx

VOCs

PM10

PM2.5

固定燃烧源

10529

10983

2971

3083

1488

工艺过程源

13314

20534

38717

24151

7878

移动源

377

17129

4067

1414

1210

溶剂使用源

28063

农业源

扬尘源

20853

5062

储存运输源

3470

废弃物处理源

725

餐饮油烟源

1566

214

171

合计

24220

48647

79579

49716

15810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分析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较好,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行动以来,湖州市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改善,达标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明显降低。

目前湖州市PM10NO2SO2CO的年均指标均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但截至2017年底湖州市空气质量仍存在明显超标现象,其中2017PM2.5年均浓度为42.2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约20.6%2017PM2.5日均值第95百分位浓度为95.0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约26.7%。此外,2017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86.6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约16.6%

总体来说,近五年湖州市PM2.5年均浓度虽呈下降趋势,但仍未达标,是需要优先控制的污染物;臭氧超标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达标天数比例,需要重点控制。

四、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践“两山”理念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PM2.5VOCs污染治理,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打下更加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规划原则

1.坚持质量改善核心。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SO2NOX、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有效解决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严惩重罚等制度,全面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坚持绿色协同发展。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优化产业布局与结构,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着力解决燃煤、工业、机动车船等突出大气污染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分类分区施治。抓好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4.坚持推进全民共治。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三)规划范围

湖州市域,包含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和安吉县,规划总面积为5820平方公里。

(四)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标:PM2.5年均浓度达到30.0µg/m3O3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阶段目标:依据空气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将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按时间节点进行分解,2018-2020年第一阶段,PM2.5年均浓度达到35.0µg/m3O3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2021-2023年第二阶段,PM2.5年均浓度达到32.0µg/m3以下,O3浓度达到拐点,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2024-2025年第三阶段,PM2.5年均浓度达到30.0µg/m3O3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五、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20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煤炭消费比重降至40%以下。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到2020全市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并且排污强度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除背压热电联产外,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全市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生物质、醇基等锅炉。

2.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锅炉管理清单。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2018年底前,基本淘汰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根据天然气供应和集中供热情况,全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因特殊工艺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前,全市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改造,淘汰工业园区分散供热,确保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需求。

3.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优先发展和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提高居民管道天然气覆盖率。到2020年,力争中心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到100%,天然气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到202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

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利用。加快发展屋顶光伏发电,全面实“百万家庭屋顶光伏计划”,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万户家庭屋顶光伏。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累计达到145万千瓦。有序推动地热能、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8%左右;到2023年,提高到20%左右;到2025年,提高到23%左右。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3%;到2023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4%;到2025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5%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实施节能降耗,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实施百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全面推进能效提升。到2020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99万吨标准煤以内,万元GDP能耗较2015年下降18.5%。推进工业能效提升,严把项目准入关,拟新建项目能耗、碳排放测评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备案。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碳排放水平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节能设施,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费在线监管。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管,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3年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3%以上;到2025年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5%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5.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壮大绿色低碳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原有工业体系绿色化改造,发展低碳经济,争创国家级低碳示范城市。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到2020年,建成10家绿色示范工厂和3至5个绿色示范园区。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6.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着力传统制造行业低碳化改造。通过关停淘汰、整治入园、规范提升等方式,推进建材行业(包含且不限于水泥、砖瓦、琉璃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木业(包括竹制品)行业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整合提升,全面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材、木业行业的转型升级工作,工艺装备、产品品质、污染控制和碳排放水平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7.严格产业准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2019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性项目。根据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特征,制定实施区县特征污染污物总量控制制度。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禁止新增产能,搬迁或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量两倍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新建、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重污染项目审批。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黏剂等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涉VOCs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他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8.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消除“恶臭扰民”企业,打造和谐“厂群关系”。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万亩大平台集聚发展,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9.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产能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腾笼换鸟”,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以建材、涂装、铸造、漆包线、化工、化纤、印花、印染、钢琴、木业、塑料制品等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产能、工艺和设备,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底前,关停16家粘土砖瓦企业、1家水泥粉磨站;2019年底前,关停5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搬迁1家水泥粉磨站。

10.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制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置。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整治提升一批“三个一批”原则分类施策推进整治。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搬迁入园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整治提升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11.全面发展循环低碳经济推动循环低碳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打造循环经济支持平台,推进循环社会建设。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规模以上企业100%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12.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强化产业与城市空间相互协调布局,根据本市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盛行西北风的特点,结合本地产业规划,考虑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空间布局,尽量避免人口密集区处于污染物扩散下风向区域。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开展通风廊道的研究应用,结合当地主导风向、通风能力、通风潜力,在“干净”风源和城区、工业区等组团之间研究构建特色通风廊道,促进地面层的空气流通和建筑物的透风度,提高地面层大气污染物扩散效率。

(三)深化烟气废气治理,加强工业VOCs污染整治

13.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14.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强化煤电机组清洁排放设施运行监管。在进一步保证超低排放改造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烟气深度治理,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

15.全面提升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含水煤浆及其他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5mg/m3SO2≤35mg/m3NOX≤50mg/m3)。在不具备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或特殊工艺需求的情况下,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减量或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并同步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禁止使用煤或非生物质成型燃料,一旦发现立即依法督促整治。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关停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其中因特殊工艺确需保留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区域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改用专用气化装置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

开展燃轻质柴油、燃醇基燃料锅炉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关停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城市建成区内的燃油、燃醇基燃料锅炉。其他区域保留的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各区县政府开展排查工作,燃油锅炉严禁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逐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2蒸吨/小时以上(含)NOX排放浓度超过50mg/m3的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2蒸吨/小时以下NOX排放浓度超过50mg/m3的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排放改造。新建天然气锅炉NOX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

16.提升重点行业废气治理水平推进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石油焦改天然气和清洁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完成1条生产线石油焦改天然气,并配套高效脱硝设施;开展平板玻璃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2019年底前,平板玻璃熔窑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2025年底前,平板玻璃所有生产线完成石油焦改天然气。

开展玻璃制品企业烟气清洁化提标改造。2019年底前,确保主要废气排放浓度指标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

积极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烟气深度脱硝清洁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在湖州白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实施改造试点,改造完成后水泥窑废气NOX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0mg/m3以内。到2019年底前,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深度脱硝清洁排放改造。水泥粉磨站实施堆场全封闭,配备机械化清扫及洒水设施,切实降低扬尘污染。

开展铸造行业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铸造企业完成改造,改造完成后废气排放浓度颗粒物、SO2NOX分别不高于30mg/m3100mg/m3150mg/m3

开展其余行业深度治理。2023年底前,陶瓷、砖瓦、琉璃瓦、耐火材料等其他建材行业完成废气治理提升改造,加强烟粉尘、SO2NOX排放控制,配套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对已有低效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17.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执行,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严格督促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18.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建立动态更新的工业VOCs排放清单。在现有重点VOCs企业清单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查漏补缺。2018年底前,形成覆盖全市所有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放清单,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业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更新VOCs排放企业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

加强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提升工业企业VOCs治理水平,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加强废气收集,除安全因素外应全部采用密闭收集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提升废气末端治理水平,针对溶剂型VOCs废气不鼓励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单纯活性炭吸附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再生、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规范的采样设施。石化企业、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化纤合成企业及其他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持续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2018年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严格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要求,制定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大力推进木业、漆包线、纺织印染、工业涂装、塑料制品、印花、化工、化纤等行业VOCs深化治理。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严格督促整治。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VOCs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5%以上,重点行业下降40%以上。2023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2025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45%以上。

19.全面推进重点园区废气治理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开展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废气治理,编制重点园区废气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结合二污普调查,开展园区内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实施“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企业落实到人,全力推进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进行集中喷涂,并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园区循环化、生态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0.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火电、建材、钢铁、有色、铸造等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2019年底前,完成物料(含废渣)输送、装卸、破碎、储存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

21.加强工业企业臭气异味综合整治各区县全面开展臭气异味源的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涉臭气异味企业应当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建设臭气异味“全收集”体系,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实现臭味异味“全处理”,显著减少工业臭气异味的排放。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2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发挥水运、铁路在大宗物资中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提高水路、铁路货运比例,推动交通运输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托内河港口、公路港和铁路物流基地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2018年底前,建设5个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加快内河水运转型升级,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推进公铁水多式联运物流设施布局,实现公路、铁路、水路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促进适箱货物集装箱化运输,提升“陆改水、散改集”的运输比例。长兴综合物流园区(B区)、湖州市铁路物流综合货运中心加快建设衔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利用现有货物运输平台、整合大型物流企业货运信息,利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业态创新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23.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湖州市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为契机,大力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交通用能结构持续优化。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油摩托车通行。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例达到100%。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底前,市区公交车辆实现100%纯电动化。到2020年底前,全市出租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使用率达到94%。出台新能运输车辆财政补贴政策和路权优先政策,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和城市通行便利。

加快城市充电站(桩)建设,积极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优化现有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实现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全力推进全市公交、出租车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区、物流集中区充电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建设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52座、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6000个,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24.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和环保驾驶,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设计城市路网,推进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20年,中心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3标台/万人,力争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2025%。

25.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控制,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放检验制度,落实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老旧车辆。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26.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实施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进行公告牌证作废,督促车主抓紧办理报废手续。对属于注销的黄标车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27.深化柴油车尾气排放治理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车、油、路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推广加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和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NOX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Ⅲ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2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研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清单动态更新制度和“一车一档”制度,逐步建立工厂、物流企业、施工工地、港口和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消除监管盲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加快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清洁能源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应用推广,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购置电动车。加强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29.加强船舶污染排放监管严格落实《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船用燃油的市场监管,督促船舶选择正规加油站,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船舶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方可运营。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新建船舶单机功率大于130千瓦的,必须持有柴油机防治污染证书。积极引导水运业主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动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NOX排放试点工作。继续推广船型标准化,新建船舶标准化率达到100%。

积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在内河公务艇、游艇、水上公交等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相关部门应当划定内河高污染船舶禁限行区域,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内河港口岸电建设,已建码头开展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必须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到2020年,累计建成360个以上岸电桩,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内河港口岸电基本全覆盖。船舶靠岸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加强对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政策支持。

30.加强油品质量升级与监管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全面使用车用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在用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推动社会第三方参与油气回收装置维保,推进油品储存、装卸、运输油气回收治理。

(五)强化城市烟尘治理,减少生活废气排放

31.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理制定湖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控规范标准,持续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控。2018年底前,各区县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全面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或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处罚结果予以公示,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全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

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规范标准。各类长距离的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司其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施工区域围挡、施工便道硬化、工地车辆出入冲洗、物料堆放及裸土覆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和扬尘监控等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体系。

3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易扬尘天气,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到2020年,实现高速公路、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100%,县级及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90%以上,乡镇级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5%以上。实施降尘考核,各区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严格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要密闭。全市推广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公司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三化”管理,并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大对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易扬尘车辆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厉查处车辆抛洒、不覆盖或覆盖不严等行为,确保车辆在运输行驶过程中不会造成路面污染。

3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加大各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加强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码头以及其他物料露天堆场扬尘控制监管。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内河易扬尘码头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堆场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34.控制装修及服务业废气污染控制装修废气污染,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民用建筑的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禁止使用溶剂类内外墙涂料和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

加强汽修行业VOCs治理。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规范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35.加强臭气异味及综合整治加强垃圾臭气处理。在垃圾收集、运输、临时储存、最终处理等各环节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避免产生恶臭扰民问题。

禁止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露天焚烧。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到2019年底,完成所有县级以上城区的有证餐饮油烟排放情况实地调查,建立“一店一档”及定期清洗制度。探索开展在线监控监测,2019年底,完成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36.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全面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加快秸秆利用产业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全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

37.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改进农业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覆盖率,加强深施、沟施以及无水混施、以水带氮的施肥与灌溉技术应用,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到2020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7年减少6%,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70万亩次。

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防止粪便的露天堆放,建设封闭式干粪棚,2018年底完成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整治。

38.推进绿化碳汇工程持续推进绿化造林,深入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和“一村万树”建设,加大森林城市、城镇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增加林木碳汇。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实施退耕还林、禁止坡地开垦,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西苕溪上游丘陵山区、东苕溪中上游丘陵山区、合溪上游丘陵山区水源涵养功能。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20年,森林保有量达到420万亩,力争平原林木绿化率达到29%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8.5%。

39.加强矿山粉尘防治按照“生态优先、减点控量、总量压缩”的要求,加强矿山开采总量控制。坚持不批新矿,生产矿山到期到量后一律关停。实行“一矿一责任人,两月一监测,半年一报告”制度,加强生产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加快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加强矿山粉尘防治监管,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100%。扎实推进矿山复绿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两路两侧”的63个废弃矿山、24个重点生产矿山治理复绿,其他生产矿山全面实行“边开采边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块的矿山复绿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区块的矿山复绿工作。

(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40.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环杭州湾各市及周边城市,特别是常州、无锡、苏州、南京、嘉兴、杭州等市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统一区域内行业准入条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新增高污染行业实行环评会商,坚持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的原则。

41.提升大气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各区县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2019年底前,完成由上风向背景特征站、最大排放影响站、最大浓度站和下风向背景特征站等四类站构成的城市光化学污染自动监测网建设。

强化重点工业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全面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建设1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和4套尾气黑烟抓拍设备,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遥感监测区县全覆盖,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县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42.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本市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

43.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开展秋冬季和夏秋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秋冬季针对PM2.5污染问题,制定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深入开展扬尘(面源)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锅炉综合整治、工业炉窑整治、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整治、柴油货车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车船尾气整治专项行动等八大专项行动。夏秋季针对O3污染制定实施夏秋季涉O3污染行业管控方案,以化工、涂装、木业、漆包线等行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大VOCs减排力度。

44.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单元网格责任单位和监管人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对网格内的一切环境要素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对辖区所有大气污染源企业建立基本信息、污染源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等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依托湖州市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国控、省控、市控、乡镇及网格微型站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与原有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和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申报等大数据平台进行整合,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实现环境监管执法网格化、环境质量监测网格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格化,实现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环保”的要求。加强对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并负责组织推进。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防治工作格局。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推动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进行协调,建立问题协调机制,对无法单独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统一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高生态环保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形成系统完备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多主体互利互助的协同防治体系,有效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二)夯实政策保障

加快出台在能源、经济、法制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政策。制定完善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政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产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强化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组织好环保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倒逼排放量大的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更加严格的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目录,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对环保、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按照“早完成、严标准、多减排、多奖励”出台相应政策,及时对相应政策进行宣传,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四)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推进省级环境科研部门在湖州设立分支机构,驻点研究指导。加强垂直探测能力、激光雷达观测等大气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开展湖州市大气重污染成因诊断和来源解析,识别冬季重污染期间以及不同季节PM2.5来源,分析夏秋季VOCs浓度及组分变化,天然源VOCS的影响,识别O3污染来源;开展污染防控实施情况的现场调查,利用源清单-源解析-应急决策-模式评估技术方法,评估并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方案,提出湖州市PM2.5O3污染协同控制方案。

(五)强化智慧监管。

依托“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各领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管、移动执法等数据统一联网,利用监测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全面监测、管理考评、监察执法、决策指挥、公众服务等五大政府监管功能,大幅提升我市大气网格化、信息化、精细化监管能力,提高分析决策的精准性、实效性,基本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严格考核问责

构建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深化约谈工作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问责,督促落实整改。

)加大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每月不定期对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强化环保督查,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坚决杜绝假装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对出现消极应付和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责。

)动员社会参与

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每月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不断加强环保宣传培训,按照分行业、分部门、分层次、分区域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定期邀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专家对市直属部门、各区县、乡镇相关人员进行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先进技术进行培训。成立企业管理者培训班,加强环保知识培训,组织企业负责人参观学习相关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针对不同行业成立员工培训班,对员工进行环保相关培训和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七、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能源结构调整,高污染高耗能产能淘汰,锅炉整治、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移动源污染控制扬尘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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