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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全保”不等于“全赔”
发布时间:2019-03-08 09:22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热线提醒

  车主一定要重视车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购买车险时要仔细阅读,了解清楚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另外,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等内容,一定要了解清楚,这对保障和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也可避免车险理赔纠纷。
        近日,热心市民孙先生致电党报热线,讲述了他的好友郭先生前不久开车出了事故,却因为车上货物超载,保险没有全部赔偿到位。他想通过党报热线提醒广大市民,购买车险一定要了解清楚车险的各种条款,包括各种附加险和除外责任。
  孙先生表示,好友郭先生是开货车的,前阵子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小轿车驾驶员受了伤,郭先生负全责。但最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发现郭先生当时开的货车存在超载的情况,所以只理赔了80%,而余下的20%要郭先生自己承担。好友一开始表示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买足了保险,却不能全额赔偿,后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车险保单中有明确说了一些情况属于理赔的除外责任,而郭先生的货车超载就属于其中一种情况,最后根据实际超载情况确定只能理赔80%。
  记者联系了我市某保险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解释,车主首先得了解一下“全保”的概念,虽然车主投保了全部的车险和附加险,也不能说是“全保”,因为车险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还有多种情况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之内,按照合同就不能予以赔付。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理解“全保”的概念,“全保”只是消费者购买的险种相对更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
  随后,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的车险合同中就有一条明确规定了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像郭先生这种情况,属于其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这一条,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并不一定要“全赔”。工作人员还表示,其他保险公司有关车险合同中,都会有类似除外责任的注明,内容大致也差不多,车主购买车险时可仔细查看。
  党报热线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重视车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购买车险时要仔细阅读,了解清楚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赔偿方式、施救费用等。另外,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等内容,一定要阅读、了解清楚,这对保障和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也可避免车险理赔纠纷。(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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