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党报热线:“单位没经过我允许就调动我的岗位,请问我有权拒绝吗?”
记者了解到,赵先生是江苏常州人,从小就跟父母定居在湖州。几年前,他去学了厨艺,现在在一家餐饮店当厨师已有六年。赵先生所在的餐饮店是一家连锁店,在城区和郊区都有分店。他所工作的这家店就在郊区,虽然工资比不上城区多,但相差并不大。恰巧这家店离家不远,回家只需10分钟。
六年时间里,赵先生成家了,有了两个可爱的孩子,所以他对现在的生活一直很知足,工作也很努力。但上个月,老板突然通知赵先生到城区的分店工作,赵先生没同意。
之后的两个礼拜里,老板也没再提过这件事,赵先生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赵先生没想到,两天前突然收到老板发来的短信,要求他一个星期后到城区分店工作,而且劳动合同上只写了湖州,并没有写明具体的地方,如果到时没到岗,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对此十分不能理解,为此,他找到党报热线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有权拒绝单位的岗位调动吗?
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费雨婷。费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条款,其中有一条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赵先生的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用人单位是基于什么原因需要变更员工的岗位,是否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为部门、岗位裁撤,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致使工作内容变动,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订立的目标已实际无法履行时,可以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重大变化必须严重到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
第二种情况,如果单位是因为转产、改变经营范围、地址迁移等情况致使工作地点变动。这类情况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判定工作地点变动是否合理以“距离的远近”为原则,同时考虑该变动是否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
所以在本案中,赵先生工作地点变动发生在本区域或者相邻区域内,例如在靠近市中心的分店调岗至市中心,但单位提供班车、补贴等福利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条件的,该调动仍可认为是合理的。但若其客观上造成员工实际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则仍有可能致使劳动合同目的不达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家中无人带孩子,孩子也是在郊区读书,以致正在上小学的孩子无人接送,此种情况下的调岗就明显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下的调动就是不合理的。(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