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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约定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4-08 09:09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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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市民李先生近日致电党报热线咨询:“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出现冲突时,规定与约定哪个更具法律效力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 2017年9月10日,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李先生月薪5000元,话费补助每月100元,出差补助每月1000元。李先生转正后,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报酬,他每月可以拿到6100元工资。
  2019年1月,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公司员工培训学习。 2019年2月,新制度施行当月,李先生的工资发生了变化,话费补助由原来的100元涨到200元;但因李先生当月没有出差,工资中减少了出差补助1000元。
  看到工资变少的李先生不乐意了,对公司调整补贴很不满意,要求公司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和补贴。为此公司也对李先生的要求给出了答复: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征求了职工代表的意见,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按劳取酬对每个员工都是公平合理的。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致电党报热线寻求帮助。记者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电话采访了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秋慧,何律师表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管理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何律师介绍,按照这一依据,再来看李先生的情况,用人单位与李先生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待遇,包括每月1000元的出差补助,此约定是用人单位对李先生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李先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发放劳动报酬;反之,如果是规章制度的内容更有利于李先生,李先生也可以选择优先适用规章制度。
  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李先生的出差补助标准;或者已经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出差补助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计发,那么李先生就等于重新确认过劳动报酬的标准,也就丧失了前述的选择权。
  何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制定、适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了解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区别,切不可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利。(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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