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三服务”全力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十八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三服务”
全力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十八条意见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原则,深化“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理念,充分发挥环保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教育和保障功能,维护良好环境秩序,营造公平发展环境,积极推动环保要求高标准落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现代环境治理先行市,为进一步当好“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提供环境执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1.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屡次违法企业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等合法企业减少检查频次。
2.把握过罚相当、重在纠正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坚决防止不加区分的“一刀切”,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给企业稳定的市场预期。
3.深化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受到行政处罚或列入“黑名单”12个月以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后,作出行政处罚或认定的主管部门及时对企业启动信用修复工作。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属于36个月内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并无主观故意,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详见附件)规定情形,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在确认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后,下发《行政告诫书》,予以行政告诫,案件终止。
6.符合湖州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23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只登记在案,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构成环境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符合从轻情节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从轻处罚。
7.对于无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小、主动及时改正或终止违法行为后消除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8.属初次违法,且没有行政告诫记录,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依法从轻处罚。
9.属设备突发性故障导致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
10.为避免自然灾害造成更大损失而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
11.当事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其掌握的与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处罚。
12.违法行为系受他人胁迫实施的,或因政策变化造成的,依法从轻处罚。
四、对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涉险屡犯、敷衍整改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13.恶意违法排污和责令限产期间依然超标的,或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十倍(含)以上的,依法上限处罚,并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14.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限期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15.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重大环境质量保障期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上限处罚。
16.被处罚后,当事人在36个月内再次造成同一污染类型环境违法行为的或当事人在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案由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7.对检查发现未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或12个月内已经予以行政告诫的行政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考虑其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18.因信访举报被查处在6个月内又被重复举报经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周围群众造成直接污染而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或造成公共媒体、网络媒体高度关注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加强引导,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宽严相济举措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关于印发《湖州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
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湖州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湖州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实施方案》(湖委办〔2019〕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19〕17号)、《关于加快推动构建亲清关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纪〔2019〕1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权力清单,梳理形成《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清单》适用于36个月内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的当事人。
二、列入《目录清单》的各类情形,认定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案件调查机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在确认该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告诫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案件终止。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告诫书)移送法制机构存档。当事人未及时纠正的,按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正常流程移送法制机构。
四、法制机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适用本目录清单的,在确认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已及时纠正的,应直接制作行政告诫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案件终止。法制机构于每年年末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归档。
五、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湖州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目录清单
2.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告诫书
附件1
湖州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1 | 建设项目管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纠正的。 |
2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
3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
4 | 已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经查证原因系政府部门等原因造成验收延误,同时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且未超标超总量。 | |
5 | 需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符合无信访举报投诉、未发生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且属地政府已经列入整治、搬迁或关停计划等条件的。 | |
6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 |
7 | 水污染防治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8 | 近12个月内首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轻微违法。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警告: (1)危害程度为高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0%以下; (2)危害程度为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5%以下; (3)危害程度为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以下; 水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执行标准来计算,高<5,中5-50(包含),低>50。 | |
9 | 水污染防治 | 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事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达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标准的。 |
10 | 大气污染防治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
11 |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经发现后能立即主动纠正的。 | |
12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能及时主动拆除的。 | |
13 |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能及时主动拆除的。 | |
14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能及时主动拆除的。 | |
15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经发现后能立即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
16 | 近12个月内首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轻微违法。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警告: (1)危害程度为高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0%以下; (2)危害程度为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5%以下; (3)危害程度为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以下; 大气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执行标准计算,高<50,中50-500(包含),低>500。 | |
17 | 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事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达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标准的。 | |
18 | 危废污染防治 |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经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能及时主动纠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9 | 噪声污染防治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经检测结果未超标的。 |
20 | 信息公开 |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经发现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21 | 因生态环境部门、网络运营商等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
22 | 其他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拟行政处罚金额少于1000元,当事人又能及时改正的。 |
23 | 经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的其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
附件2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告诫书
湖环诫〔〕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第条第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现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告诫。希望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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