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站台,偶尔会出现乘客从后门上车的现象。此时,如果有人从后门上车没成功,反而受了伤,该怎么办?近日,吴兴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后门上车引发的纠纷案。
这次案件的主人公是80岁的胡奶奶。胡奶奶家住湖州市区,由于家门口就有公交站台,现在乘坐公交车又十分方便,平时出门胡奶奶都会选择乘坐公交车。
去年1月的一天,胡奶奶在自家门口的公交站台等候公交车。几分钟后,公交车进站停稳,可是车上的人比较多,前门处已经挤满了人,胡奶奶没法从前门上车。
当公交车前门关闭后,胡奶奶本想着等下一辆公交车。但当她看到几位乘客匆忙跑向后门时,便也跟了过去。最前面两位女乘客顺利地上了车,紧接着一名男乘客也在车门关闭前挤了进去。看到这三人都上了车,而门又在慢慢关闭了,情急之下,胡奶奶顺势用自己的右手挡住正在关闭的后门前半幅车门,结果却因为车门的推力作用摔倒在地。路人见状急忙把胡奶奶送去了医院,经鉴定,胡奶奶的伤势造成了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时认为:这次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没有道路交通违法过错,故本案系交通意外。胡奶奶对认定结果不服,申请复核,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
胡奶奶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在上公交车时被车门推倒在地,摔成了九级伤残,怎么公交公司和驾驶员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呢?
在咨询了律师之后,胡奶奶到法院起诉了公交公司,索赔51万元。胡奶奶一方认为,胡奶奶与公交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驾驶员未在车门关闭时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导致胡奶奶在搭乘过程中受车门推力作用倒地摔伤,应对此进行赔偿。
对此,公交公司一方也提出了反驳,胡奶奶是跟随着其他人欲从后门上车,但还没上车前就摔倒了,而且按照城市公交承运习惯,乘客乘坐城市公交车应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这是交通秩序,也是公序良俗,而胡奶奶并未遵守此秩序。因此,胡奶奶与公交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交车停靠的公交车站是港湾式、开放式的,涉案车辆是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按乘车习惯应从车辆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而本案中胡奶奶违反乘车习惯,想要从后门上车,但其双脚在踏上车辆前就被车门推力作用而摔倒,且胡奶奶从后门上车的行为也未征得公交车司机同意。因此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并未成立,由此驳回了胡奶奶的诉讼请求。
法官也在此提醒市民:对于港湾式、开放式的公交车站,公交车到站后前门打开即为要约,乘客上车即为承诺,自此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生活中常有公交车前门已挤满人,乘客选择从后门上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自乘客上车时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虽未征得驾驶员同意,但已顺利上车买票,也应视为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对于封闭式的公交车站,如杭州的快速公交,应认为自乘客买票进入车站即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