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近日致电党报热线咨询:“请问我拒绝加班,公司有权处分或解雇我吗?”
记者经采访了解到, 5年前,张女士入职于湖城一家外贸公司。刚开始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大家有时常常要忙到晚上9时多。当时张女士还没有成家,一心扑在事业上,并没有觉得加班有什么不好的。两年前,张女士恋爱结婚了。怀孕期间,公司考虑到她的身体原因,每次加班时都会找别人代替她。
孩子出生后,张女士每天的心思都扑在了孩子身上,一到下班时间,她都急匆匆赶回家陪孩子。从这时起,张女士对于加班这件事就开始越来越排斥。
近期,公司接了几个大单子,同事们都忙坏了,领导要求张女士也来加班,但多次被张女士拒绝。
张女士认为加班都是自愿的,公司没有权利强迫她加班。而公司表示,如果张女士一直这样拒绝加班,公司将对她进行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王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属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剥夺。
但如果平时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在没有和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员工也愿意正常加班,这种情况又该怎么解释呢?
其实,员工接受单位的安排进行加班,说明员工以实际履行方式与单位协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了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同时,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张女士如果属于“三期”女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即使与她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所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安排加班,张女士有权拒绝。如果公司以张女士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或解雇,属于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