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湖州南太湖新区的批复》(浙政函〔2019〕49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州南太湖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推进湖州南太湖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依法规范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升新区高质量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近年市级向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下放事权的基础上,着眼“放足、放实、放细”,再下放一批事权,依法赋予新区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逐步构建新区权力清单(包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下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为新区依法履职、高效运转,发挥湖州高质量发展主力军作用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市级相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权以权力清单形式固化并加载至浙江政务服务网,新区严格在权力清单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应放尽放。按照“放权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给功能区的事权外,新区发展需要的事权原则上一律下放。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待条件成熟后适时下放,满足发展需要,持续激发活力。强化联动性,管理和执法同步下放,提升放权效能。
(三)市区联动。新区依据权力清单,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市级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涉及新区的全局性和跨区域重大事项,对新区履职情况开展业务指导支持,吴兴区依据职责范围承担新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务。
三、事项管理
(一)确定事项范围。充分考虑当前新区发展的需要,将投资项目、公共安全管理、民政、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旅游发展、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消防救援等方面的审核审批、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事权下放至新区。依据全省统一的权力事项库和操作规范,新区按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加载相应权力事项并推送至前台运行,在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新区若需要省级有关部门下放相关权限,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二)规范动态调整。坚持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原则,新区权力清单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新区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由市级相关部门和新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按程序研究审议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6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司其职,形成协同合力。新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认真组织,有序承接,尽快担起相关职责。市级相关部门要服从大局,抓紧配合完成交接工作,抓好过渡期继续履职和传帮带工作,长效抓好事中事后监管,主动为新区有效履职提供强力支持,助推新区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吴兴区要继续承担好新区教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卫生、文化、广电、体育等社会管理职能,支持优质资源向新区倾斜,提升新区公共服务水平。
(二)依法履职,加强过程管控。新区要按照“清单之外无职权”的要求,切实用好用足被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强履职的过程管控,新区要定期开展自查,重点围绕履职的规范性、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整,确保长效规范行使职权;市级相关部门要对下放新区事权的运行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开展动态论证和研判,并及时调整完善。
(三)强化监督,提升整体效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纪律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起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区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新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自身监管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和监督,确保规范用权、高效用权。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履职效能。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