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0-06208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通〔2020〕4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JEC00-2020-0016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全市还将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枪、改造的射钉枪、张网、弹弓、弓弩、弹簧套、长竿等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麻醉、红外成像、激光瞄准、仿鸟鸣及其他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式和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六、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529)。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