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法院审结一起涉司法鉴定案
鉴定程序不规范 责令退还鉴定费
“现责令你司在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费缴纳方退回全部鉴定费用。”近日,吴兴法院向湖州市某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司发函,责令其退还全部鉴定费用。据悉,这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全市首例涉司法鉴定案例。
今年初,吴兴法院受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申请对双方争议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及门窗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在案件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情况下,吴兴法院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由前述设备招标公司承担该案司法鉴定工作。5月21日,设备招标公司向法院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由于对咨询报价数额有疑问,承办法官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进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鉴定人凌某在法庭上陈述“鉴定过程由凌某及助理到过现场”“鉴定报告由凌某及助理完成”“助理没有鉴定人资质”。被告方对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否由两名具有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提出了异议。
吴兴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等规定,司法鉴定应至少由两名具有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本次司法鉴定仅由一名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故无法采信该鉴定意见。
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但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部分鉴定机构违法违规鉴定等情形,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最新施行的《规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严格规定,为法院进一步规范委托鉴定,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工作,保障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吴兴法院依据该最新规定,针对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向该鉴定机构发函责令退还鉴定费用。目前,该鉴定机构已向鉴定费缴纳方退回全部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