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明确提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任务要求。二是法律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两决定》)。《两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三是上级有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指示和《两决定》精神,国家林草局、省政府、省林业局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我们要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法两条例两决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要求我市要出台《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分类指导、合理补偿、统筹兼顾的原则,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交易、检疫、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合力阻断非法交易链条,在全社会形成“严控严管严处”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内容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步骤;政策保障;相关要求五个部分。并附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一)关于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处置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两决定》精神,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处置原则。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积极帮扶、能转尽转;保护优先、科学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
3.工作目标。2020年9月30 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关于工作任务。《实施意见》明确了查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底数、分类精准处置人工繁育场所、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和强化野生动物执法监督等工作任务。
1. 查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底数。各区县要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全面摸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存栏量、养殖目的及处置意愿等,确保底数清楚,处置对象明确。
2.分类精准处置人工繁育场所。一是应转尽转。对列入《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上的物种,要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二是能用尽用。凡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化工原料、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要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三是该停则停。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各区县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补偿范围,妥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3. 分类精准处置人工繁育场所。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严格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要求放归自然。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观赏、科研、药用等非食用性价值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委托代养,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慎用无害化处置措施,对确不能按以上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4. 强化野生动物执法监督。抓住《两决定》出台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养殖、交易等活动,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交易、检疫、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合力阻断非法交易链条,在全社会形成“严控严管严处”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实施步骤。《实施意见》明确了处置阶段、移交和变更登记阶段及转型转产阶段的实施步骤。
1.处置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排查核实,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
2.移交和变更登记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纳入<国家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物种监管职责移交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5号)当中明确的物种名单,完成野生动物物种和资料交接、行政许可撤回、注销和变更登记工作。
3.转型转产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制定“一类一策”“一企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所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四)关于政策保障。《实施意见》明确了合理补偿、转型转产、收容救护和资金保障等政策保障。
1.合理补偿。对依法审批、合法养殖,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兼顾养殖设施等因素。
2.转型转产。充分发挥原有场地设施的作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鼓励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对于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农业农村部门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信贷、税收等可享受疫情期间的企业各项降本减负政策。
3.收容救护。对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委托代养处置任务的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综合性野生动物园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收容救护中心,发挥其设施、设备和技术优势,对创建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给予5万元/年的救护经费补助。
4.资金保障。退养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处置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由有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各区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五)关于相关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抓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齐抓共管,落实责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区县政府和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的各负其责。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两决定》的法律效力,引导广大养殖户调整发展方向,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蒋小军,联系方式:0572-26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