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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帮消费者维权
发布时间:2021-12-15 18:38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床头掉漆,床板用料薄,气味很大……近日,南太湖新区的刘女士为新买的木床操碎了心,“这张床是网购的,在安装开始时发现有问题,我就要求退货了。”刘女士介绍,然而商家却以床是大件商品为由,要求她先完成签收。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先签收随后在网上发起退货申请,“最让我生气的就是明明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之后退货的邮寄费还得由我自己承担。”刘女士于是拨通了南太湖新区消保委的电话。

  接到投诉电话后,新区消保委立即安排专人联系双方,对情况开展核实,对销售企业进行相关的资质检查,并向刘女士索取了相关的网络订单信息和照片凭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在本案中,消费者确认收货前就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商家却不允许拒收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根据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的商品。无同型号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退货时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此次事件中,商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售后费用,不能逃避责任。

  在消保委的协助下,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了多次线上调解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解方案,此次刘女士的商品可办理自行寄回,并在其权限内凭凭证报销200元,超出部分亦可申请报销,刘女士表示满意,认可了调解结果。在此,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需提高购物警觉意识,网购商品收到货品时需仔细核验商品质量再收货,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商家也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同时,保障好售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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