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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1-05082 发文时间:   2021-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27 10:48:41

 

2021年12月2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分别稳定在23.2亿斤、120.3万亩、10.51亿斤以上。

《意见》指出,要坚决遏制增量,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检查,新增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切实加强源头控制

《意见》明确,要妥善处置存量,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原则,统筹优化布局,采取“一区一策”办法,逐个逐块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种植作物生长、收获情况,合理把握时间节点安排清理腾退;对挖塘养殖的,结合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要求,倒逼清退腾退,或以《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为指导,发展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意见》要求,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

《意见》规定,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意见》提出,要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监管保护。坚持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数字化推动,持续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推广普及“未来农场”、粮经轮作等稳粮增效模式,持续提高种粮效率和效益。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定期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存量“非粮化”地块清理腾退,要给予合理的处置期和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