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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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15:21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9

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与界定

1.5事故分级

2应急响应组织及职责

2.1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

2.4区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措施

3.2预警信息报告

3.3预警行动

3.4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和协调

4.5现场保护

4.6信息发布

4.7应急响应终止

5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应急工作评估

5.2事故调查

5.3奖惩措施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培训演练

6.8宣传教育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防范、处置事故的能力与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应急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以下简称《导则》)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预防、应急和救援相结合,加强重大风险隐患处置,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区县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规范,协同应对。按照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以企事业单位为补充、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应对机制,高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与界定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导则》2.5.1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同时启动市级、区县级预案。但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和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较大事故,且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可视情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法采取简易程序。

发生一般事故,可以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启动区县级预案。但发生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一般事故,且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可视情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法采取简易程序。

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事故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做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急响应组织及职责

2.1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1.1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湖州电力局、市气象局和区县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与终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落实上级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1.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事故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会同市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按照《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调指导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负责事故信息收集与综合研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落实现场处置人员,组织和协助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现场指挥成立相应的救援行动小组。

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途中交通的疏导,使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安全及时地到达救援现场;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查处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刑事犯罪。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6)市经信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

7)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将市本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参与有关善后保障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受伤人员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向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协助指导现场救援人员做好自身的卫生防护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污染物质及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11)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指令迅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灭火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等工作。

12)市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

13)市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事故转移群众的安置、救助、救济经费发放等工作。

14)市建设局:参与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指令负责救援现场建筑物的拆除或搭建;及时提供吊装、挖掘等设备,负责救援现场吊装、挖掘救援任务。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和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及时抢通阻断公路。

16)市综合执法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7)湖州电力局:负责救援现场救援用电和生活用电供应,保障供电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18)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9)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治安秩序维护、事故善后处理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工作。

20)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和执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实施;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预防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和协助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市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现场指挥部

发生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市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

1.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2.3.2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组成,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现场灭火、被困人员搜救、特种设备容器的冷却、堵漏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防止造成次生灾害。牵头单位为市消防救援支队。

2.伤员抢救组:由市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伤害中毒的特点制定抢救案。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

3.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

4.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事故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引导、应急通告发布和现场采访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湖州电力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牵头单位为属地区县政府。

7.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负责对大气、水质、土壤等进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8.技术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方案咨询。牵头单位为市市场监管局。

9.综合协调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以及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牵头单位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0.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牵头单位为属地区县政府。

2.4区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是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等。

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或适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措施

依托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安全风险预警、安全风险处置等,确保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1.安全风险监测

实现对浙江特种设备在线、五可电梯等系统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特种设备主体、检验检测、电梯维保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2.安全风险预警

基于风险监测的异常,对高、中、低风险的使用单位进行实时预警,并自动生成风险预警报告,包括风险内容、处置建议等。

3.安全风险处置

预警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自动推送到监管平台,并下发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高、中、低风险等级,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录入监管平台,结果自动反馈给预警系统,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3.2预警信息报告

1.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为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涉危化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按规定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

3.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市、区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以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

3.3预警行动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问题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市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做好相关应急响应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发生其他可能危及锅炉的事故;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地震等自然灾害;

5)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4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级,特别重大事故)、橙色(级,重大事故)、黄色(级,较大事故)和蓝色(级,一般事故)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注册代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报告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1.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受伤或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2)组织特种设备技术人员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引起连锁反应或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燃、易爆物质的次生事故。

3)组织相关人员引导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到达现场,防止救援力量因路况不熟等因素贻误救援时机。

4)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周围进行清理,使各种救援车辆、装备、器材顺利进入现场实施救援。

4.2.2首批救援力量处置

首批到达救援现场的救援力量应采取以下措施:

1)首批到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力量的指挥员为救援现场首任指挥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110接警中心,并实时续报事故情况;使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事故现场更多信息,实施科学决策。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开展以营救伤员和被困人员为主要任务的救援行动,首批到场救援力量充足时,营救人员和控制事故扩大可同时进行,科学处理救人与控制事故的关系。

3)疏散围观人员,划定警戒区域,防止事故发生突变时造成人员伤亡,防止伤亡人员的亲属情绪失控影响救援行动。

4)对事故现场没有进行充分侦察和特种设备性能了解时,不得盲目对特种设备采取紧急措施。不得盲目进入特种设备内部。

5)负责向后续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介绍事故情况,并根据后续救援力量职能分配救援任务;向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指挥部、专家组成员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事故等级相对应,实行4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3.2分级响应措施

1级、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扩大救援,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2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级)时,市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当地政府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3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级)时,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级以上事故时,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扩大救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4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工作组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工作:

1)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2)掌握和分析现场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意见;

4)参与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5)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专家和技术支持;

6)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7)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和应急处置情况。

4.5现场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6信息发布

发生级以上事故时,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起草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由市委宣传部按照《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4.7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应急工作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评估应急预案适用情况,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5.2事故调查

5.2.1调查组织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组成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召集相关特种设备专家,会同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市领导小组在工作上应积极予以配合。

5.2.2调查依据

事故调查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和《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调查内容

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4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

5.3奖惩措施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救援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6.2经费保障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企业(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物资装备保障

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负责特种设备应急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的选型、采购和管理维护,主要包括应急设备设施、检验检测仪器、应急车辆、防毒面具、防护服、防冻器具以及防爆通讯工具等。

区县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公安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6技术保障

市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7培训演练

1)演练由市领导小组确定并统一指挥,通过演练对预案进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提高本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3)相关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6.8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更新

各区县政府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并在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并根据实际进行评定和更新。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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