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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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刷单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09:36 字体:【

  “刷客”因拿不到报酬起诉淘宝店主,却不知“刷单”实为欺诈消费者。近日,安吉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刷单案,驳回原告支付报酬诉请。

  2019年初,汪珉(化名)通过网络购物,认识了淘宝店铺主吴寅(化名),并经其介绍成为了一名“刷客”。平日里按吴寅指示,汪珉为特定的淘宝店铺刷单,增加店铺点击率、好评率及银行流水,扩大网销业务。起初,汪珉做了几单“生意”,轻松拿到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好处费”。然而,当汪珉于2019年底再次按照吴寅指示,为某天猫旗舰店刷单40余万元后,吴寅及所涉天猫店铺经营者并未按约定返还订单金额并支付报酬,甚至关闭了天猫店。汪珉起诉至安吉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支付报酬。

  经审理,承办法官梁赟认定,汪珉在天猫店铺通过购买货物补邮资的方式,增加特定店铺的点击率和银行流水,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属于网络刷单行为。而汪珉与吴寅及天猫店铺之间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是以买卖合同为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增淘宝店铺销售量、好评率及资金往来频密度,达到误导、欺诈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真实意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后,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吴寅将货款返还汪珉。

  “刷单行为制造了商家不真实的销量、信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产生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梁赟说,同时刷单必然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家销量、信誉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等的合理知情权。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吴寅及天猫店铺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汪珉明知是刷单仍愿提供帮助并获取利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对汪珉要求支付报酬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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