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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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7 11:18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4

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2.3市减灾委办公室

2.4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2.5县级减灾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自然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行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增强基础设施抵御灾害的韧性能力,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正面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灾后重建项目预安排计划报政府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省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支持;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编制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设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协调应急物流网络建设;督促指导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及油气长输管道、铁路建设等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市经信局: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协调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分析评估灾情影响,指导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及灾后复工复产;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企业受损情况。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牵头指导利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地方政府紧急转移群众;负责做好道路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有关部门统计、核查死者身份及死亡原因等。

  市民政局:动员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期间慰问以及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主体责任;牵头指导利用福利设施、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司法局: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戒毒场所等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主体责任,参与自然灾害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应诉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受灾地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指导专项规划编制。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乡危旧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安全管理;落实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牵头指导利用市政公园、绿地广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开展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负责市区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家乐、渔船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受损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落实开放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接纳、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依照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应急物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等工作,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文博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牵头指导利用文博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向中央、省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商务局调拨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危险化学品、工贸、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地震防灾减灾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外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受灾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对外协调联络;协助做好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对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接收、管理、分配海外救灾捐赠款物;协助做好外国媒体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及灾后复工复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灾期间维护灾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故障和其他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市体育局:牵头指导利用体育场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市人防办: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牵头指导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市政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配合有关单位通过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大数据局:保障灾害期间湖州数字大脑、电子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及时协调各部门提供救灾所需相关数据信息。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市行政中心、市民服务中心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市科协:负责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雪)、冰雹、干旱、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为各单位发布相关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市人行: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以及金融风险防范。

  市银保监局: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市城市集团:做好集团所属城市基础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应急抢修。

  市交通集团:做好集团所属交通水利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应急抢修,负责应急响应期间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用车保障。

  湖州电力局:提供应急抢险救灾电力保障,负责对所属的损坏电力设施修复及管辖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灾区电力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市电力受损情况。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湖州分公司:提供应急抢险救灾通信保障,负责通信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及时统计报告通信受损情况。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湖州军分区: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湖州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湖州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市内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3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4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求助提供咨询意见。

  2.5县级减灾委员会

  县级减灾委员会为其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发布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预警提示,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市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及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向社会发布预警。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预警、预报信息,视情提升响应等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发展改革、经信、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应急管理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天7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天8时之前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区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建立健全市、区县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移动通信运营商等发布信息。

  对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的作用,实行分级包保、一户一策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全覆盖。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各灾情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区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30万人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实施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协助地方政府紧急转移群众。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管理。湖州军分区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组织驻湖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湖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市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湖州分公司和湖州电力局做好电力通信保障工作。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管理。湖州军分区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组织驻湖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湖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市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湖州分公司和湖州电力局做好电力通信保障工作。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按照预案参与并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及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预案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2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各级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区县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6.3.2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4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区县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制定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区县、乡镇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各地各有关单位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疏散场所。

  7.4.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灾害发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避难场所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应急设施维护和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鼓励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保障避难场所灾时的安全运营、物资供应和管理服务。

  7.4.4灾情发生后,各区县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实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2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鼓励、引导保险行业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信息报告工作。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家庭,扎实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3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洪涝(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城镇内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19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2.2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预防和监测

  3.2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风险识别管控

  4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5.5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6.2恢复重建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队伍及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技术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分工明确,整合资源、协调运作,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分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时,市联席会议转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区县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正面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灾后重建项目预安排计划报政府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省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支持;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编制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设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协调应急物流网络建设;督促指导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及油气长输管道、铁路建设等做好防灾减灾。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牵头指导利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地方政府紧急转移群众;负责做好道路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有关部门统计、核查死者身份及死亡原因等。

  市民政局:动员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期间慰问以及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主体责任;牵头指导利用福利设施、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受灾地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指导专项规划编制;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乡危旧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安全管理;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牵头指导利用市政公园、绿地广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落实好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第一时间通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开展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家乐、渔船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受损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落实开放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接纳、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依照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应急物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等工作,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文博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牵头指导利用文博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平灾功能快速转换、正常运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向中央、省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商务局调拨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工贸、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地震防灾减灾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雪)、冰雹、干旱、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为各单位发布相关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湖州电力局:提供应急抢险救灾电力保障,负责对所属的损坏电力设施修复及管辖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灾区电力供应。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湖州分公司:提供应急抢险救灾通信保障,负责通信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湖州军分区: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湖州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组织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新闻传媒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4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政府可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预防和监测

  3.1.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手中。

  3.1.2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预报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信息发布

  市、区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2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3.3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地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3.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天气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4风险识别管控

  3.4.1风险识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联席会议报告研判结果;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应急办公室,并及时印发各地。

  3.4.3风险管控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4.1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级)

  4.1.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1.2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4.2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级)

  4.2.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2.2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3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级)

  4.3.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3.2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3.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4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4.4.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4.2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4.4.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人员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区县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级、级、级、I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级、I级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I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响应。

  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有一定的延后性。

  5.3.1Ⅳ级响应

  启动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及时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5.3.2Ⅲ级响应

  启动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在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相关专家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4)组织驻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

  (9)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5.3.3Ⅱ级、I级响应

  启动级、I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或授权市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落实。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并开展。

  6.2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区县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或在省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市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区县要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开展预案电子化、智能化工作。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级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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