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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7)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23 12:50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根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相关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内河营运船舶的环境违法问题执法不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船舶用燃油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到位。2020年以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累计抽检营运船舶用燃油1139次,其中205次硫含量超《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行政处罚仅27次,178次未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6条明确“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已作出的2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金额为一万元的8份,一千元的16份,三分之二的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金额低于处罚标准下限。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JSP17-2019-0013),以当事人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属减轻情节,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但无法提供2020年以来涉事加油站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材料,减轻处罚依据不充分。

二、整改目标

1.对发现的船舶使用超标燃油未及时处理的违法线索全部进入调查程序,严格依法处理。

2.优化执法流程,解决船舶已离港不能配合调查的弊端,缩减办案时间,提高案件办结率。

3.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完善船舶燃油使用超标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溯源管理。

三、整改措施

    1.抓好立行立改,对发现的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违法线索全部进入调查程序,严格依法处理,在8月底前完成对全部违法线索的处理办结。

2.增强技术力量,采购船用燃油质量快速检测仪,优化执法流程,缩减办案时间,提高案件办结率,在2月底前完成。

3.加强溯源管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完善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溯源管理。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截止2022819日,全市2020年以来发现的205次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违法线索已全部进入法定调查程序,其中未处理的178次中,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件155件,占比87.1%2件因达不到立案条件不予立案,21件因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终止调查。

2.船用燃油质量快速检测仪已投入使用,并对执法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优化执法工作流程。

3.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并印发相关文件,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启动4次联合执法检查,对2020年以来涉嫌加注超标船用燃油的辖区水上加油站开展双随机抽查,加强溯源管理。

 

公示期为2022823-829如有异议,请与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联系。联系电话:0572-2045568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湖州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

20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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