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01-2023-00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金融改革等有关决策部署,推动绿色金融改革争先示范,以高质量金融供给和服务,助力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攻坚
(一)推进转型金融改革走在前列。对达到转型目标时序进度的转型企业,按照年度贷款规模,最高给予0.5%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转型信息披露、实现公正转型的企业,补助金额上浮10%。
(二)促进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对企业当年度绿色普惠贷款,按照绿色金融评价等级,最高给予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健全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以绿色金融改革需求为导向,完善“碳账户”综合支撑平台、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数字化基础设施,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效能。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保障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用户服务、应急响应、宣传培训等可持续运营管理。
二、做强绿色金融服务保障
(四)做大绿色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各类货币政策以及总行低成本绿色信贷资源,扩大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投放范围。对获批成为系统内首批绿色金融示范行,且在“碳中和”银行建设、绿色信贷和转型金融投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银行,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碳减排支持工具要求的贷款,按碳减排支持工具申请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拓展绿色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简称“绿色债券”),每成功发行一单给予补助10万元。按照中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发行绿色债券的,每单债券补助金额提高至15万元。
(六)推动绿色企业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湖投资等相关奖励补助,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22〕1号)执行。
(七)创新绿色保险服务。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保险费率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投保ESG保险的企业,按照保险费率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传统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创新开发转型保险服务。
(八)发展绿色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湖州设立基金管理、理财投资、资产管理等持牌财富管理机构,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绿色投资服务,根据机构设立情况给予开办奖励和资金补助。
(九)完善绿色增信机制。鼓励依托中征平台等征信基础设施开展绿色供应链动产融资。对采用系统对接、数字证书等方式为绿色和转型企业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提供确权,且年度确权笔数排前10名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
三、激发绿色金融创新动力
(十)支持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围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获评年度绿色金融创新案例的,每个案例给予奖励30万元。
(十一)强化绿色金融考评激励。全面落实《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建立银行机构绿色金融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在资金存放、基金托管、账户开立等方面,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时,将绿色金融评估结果作为竞争性比选合作银行的指标之一。
依据《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领域,将绿色金融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保险机构的参考条件之一。
(十二)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制定绿色金融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给予最高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省级团体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给予最高奖励15万元。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给予奖励10万元。
(十三)支持地方金融组织绿色转型。加大对绿色金融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对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为年度优秀(A级)、良好(B级)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按当年每月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给予5‰、4‰奖励。
四、强化绿色金融人才招引
(十四)支持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发展。由绿色金融领域知名学者和权威专家牵头在湖成立的绿色金融研究机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专项扶持。
(十五)加强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对年度绿色金融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绿色金融团队最高3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国际绿色金融组织在湖设立办事处,促进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对推广绿色金融“湖州经验”有积极成效的国际绿色金融组织,自其在湖办事处设立当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补助30万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意见中符合奖励补助享受标准的统计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本意见涉及市本级企业和机构的有关政策,由市级财政和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负责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政策按市、区分级承担。本意见涉及其他企业和机构的有关政策,由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长合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并落实到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湖州市获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后,根据创建有关要求,对本意见进行修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