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23〕42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6〕17号),现对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精彩湖州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需要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1.为规范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行为,固化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条例》(市委生态文明办负责牵头起草);
2.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起草);
3.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起草);
4.为保护湖州桑基鱼塘系统这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促进桑基鱼塘系统可持续发展,弘扬传统农业文化,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起草)。
(二)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湖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湖州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3.《湖州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委党史研究室)
4.《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建设局)
5.《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修改)》(牵头起草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需要开展前期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1.《湖州市太湖生态保护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3.《湖州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4.《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商务局)
5.《湖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建设局)
6.《湖州市机动船舶污染防治规定》(牵头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改)》(牵头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湖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湖州市城乡社区健身设施管理规定》(牵头起草单位:市体育局)
10.《湖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执行,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保证立法质量。对需要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牵头起草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等工作,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要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审查的请示,并附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与其他单位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掌握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起草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牵头起草单位和市司法局,按照规定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意见反馈等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