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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要求,以及《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4〕2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145元。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