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4-00159 | 发文时间: | 2024-03-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奖励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发挥行政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二)明确行政奖励申报审批主体:按照从严从紧、规范管理的原则要求,行政奖励审批权限统一归口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不开展行政奖励审批。行政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一般为政府工作部门。
(三)明确行政奖励项目要素:市级项目个数一般不超过5个,区县项目个数一般不超过3个,单次行政奖励个人数量不超过60个,集体数量不超过20个。奖励项目原则上不设二等功,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须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行政奖励对象应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四)明确行政奖励管理程序:建立行政奖励计划预申报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行政奖励计划。行政奖励计划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报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明确行政奖励实施行为: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行政奖励项目。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开展征求意见、集中公示,相关材料汇总审核后上报人民政府发文作出行政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和奖牌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制作,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监制。
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572-239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