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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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16:31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我市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1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湖政发〔2005〕49号

2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6〕18号

3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23号

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3〕133号

5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4〕43号

6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函〔2014〕46号

7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短板加快创新驱动的十二条意见

湖政办发〔2016〕81号

8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17〕55号

 

9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九条意见(试行)

湖政办发〔2018〕82号

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补充意见

湖政办函〔2019〕12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7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内容

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

1.将该文件第44条的“一年内二次(含)以上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公示的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修改为:“一年内二次(含)以上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公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

2.删除该文件第四十四条的“市外单位除通报权限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在本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发改委“一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3号)

删除该文件的四、(一)部分的“完善区域负面清单”。

3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29号)

 

 

将该文件第二、(一)部分的“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为A类且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企业和“深绿”类绿色融资企业执行年担保费率为0.5%的优惠费率,对“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为B类且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企业和“中绿”类绿色融资企业执行年担保费率为1%的优惠费率,对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企业和“浅绿”类绿色融资企业执行年担保费率为1.2%的优惠费率,对““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D类企业、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和存在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环保处罚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予担保”修改为“被融资担保主体认定为绿色的,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政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存在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予担保。”

 

 

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号)

1.将该文件第6条第一款“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修改为“对新能源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将第6条第二款的“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网约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修改为“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

2.删除该文件第7条部分的“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3.删除该文件第9条部分的 “对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处罚。”

5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20〕17号)

将该文件第三十六条的“外包服务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等数据安全管理事故的,被委托单位五年内不得承接本市公共数据建设和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本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系统或者服务不得通过验收和上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服务委托单位承担外包服务监管责任。”修改为“外包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本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系统或者服务不得通过验收和上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服务委托单位承担外包服务监管责任。”

6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1号)

将该文件第四部分第三点的“审批机关根据规划,组织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调整为“审批机关根据规划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组织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7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15号)

将该文件第三十一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项目联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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