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分阶段对本市通行的柴油货车加强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自2024年9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一)吴兴区:太湖路(含)-弁山大道(含)-同心路(含)-三环西路-杭长桥南路-二环南路-三环东路-迎宾大道(含G50湖州以北段)-太湖所围合成的范围;三环东路-318国道-义山路(含)-湖织大道(含)所围合成的范围;迎宾大道-湖织大道(含)-树庄路(含)-欣安路(含)所围合成的范围。
(二)南浔区:北至318国道,西至南浔大道,南至湖浔大道(不含南浔大道路口至浔青路路口),东至湖浔大道(含浔青路路口至便民路路口)。
第二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上述各类车辆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
(二)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确认及相关问题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及相关问题解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主体政策宣传、营运车辆淘汰及相关问题解释。
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