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13/2025-00002 | 成文日期: | 2025-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公安局 |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www.huzhou.gov.cn/col/col1229213918/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2—2252033,传真号码:0572-2252571。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湖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及申请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详细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青铜路298号湖州市公安局大门东侧的信访接待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 8:30-12:00,14:30-18:00;冬季 8:30-12:00,13:30-17:00;春秋季 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照市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572-2252033。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详细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青铜路298号湖州市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电话:0572-2252033;
传真号码:0572-2252571。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湖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huzhou.gov.cn/col/col1229223787/index.html?s=46)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