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5-00026 | 发文时间: | 2025-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政办函〔2014〕46号)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8元、12元、16元每平方米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
202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废止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由于所依据的上级文件被废止,我市于2024年6月废止了《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政办函〔2014〕46号),导致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依据缺失,市政府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发文明确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废止之后,我市本级区域继续沿用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
三、《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湖州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572—215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