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5-00029 | 发文时间: | 2025-0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上述规定,市司法局于今年11月启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制定过程
11月以来,市司法局开展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预备工作,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周期节点,梳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市政府、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392件),初步安排了清理工作的目标、进度、任务、方式和措施。
12月2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就清理对象、原则、重点、标准和职责分工等予以明确,组织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等45个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开展涉及2024年6月30日前发布的392个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市司法局对清理工作的原则及相关要求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协调处理部分文件涉及部门间职责不清等问题。
市司法局对各部门和各单位初步清理反馈建议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和逐一评估审查,形成初步清理结果意见征求稿后,征求了45个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12月9日至18日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12月18日形成了评估清理结果送审稿。该文件属于程序性文件,并未新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亦未规定减免税等,符合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拟公布涉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91个、继续有效301个,上述所涉具体文件名、文号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均已列明。
明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作出调整,或所涉领域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主管文件实施的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对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2024年6月30日前发布的,未纳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及时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省有关规定,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
2.联系方式:0572-239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