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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E95417299-1/2021-04877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机构:湖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9-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30 14:19

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省委法治浙江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市政府修订了《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新要求的需要2019420日,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一系列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尤其是在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等方面作出重大规定。这些新要求都需要修订中全面落实。

(二)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实现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更加全面严格的程序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三)总结提升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和决策实践,出台和实施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在法治湖州(法治政府)考评指标中设置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对标上级规定明确了考核的具体要求,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

二、《规定》修订稿起草过程

(一)形成征求意见稿。4月下旬,市司法局根据《条例》的规定起草了初稿,并于514日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暨府院检联席会议上征求各单位的意见。会后,市司法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各单位意见。6月上旬,市司法局就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县、市级各单位征集修改建议;6月中旬征求部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72日起,向社会全文公布公开征集意见。市司法局依据各方反馈意见对文本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改稿。

(三)形成《规定》修订稿8月初,市司法局组织对修改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2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17,市政府印发了《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条款

(一)增加基本原则(第3条至第6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要科学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证决策内容合法。

(二)充实程序要求。公众参与方面增加第16条、第17条,明确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听证会必须遵守的议程等;专家论证方面增加第20条、第21条,明确专家论证的具体形式,要求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风险评估方面增加第23条、第24条,明确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要求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审查方面增加第25条,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确定方面增加第32条、第33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过程的记录和材料应当完整归档。

(三)完善执行措施(第35条、第36条)。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社会公众可以就决策及其执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后评估制度,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具体要求。

四、《规定》主要内容

(一)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第14条至第18条)。《规定》修订稿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特别强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二)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抓手(第19条至第21条)。《规定》修订稿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要求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的重要举措(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修订稿坚持把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要求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四)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修订稿明确了承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并明确了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五)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第29条至第33条)。《规定》修订稿明确集体讨论决定是决策必经程序,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集体讨论,同时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