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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于2022年8月份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开展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制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22〕21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等40余个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开展涉及2022年6月30日前发布的462个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市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及相关要求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予以修改。
9月下旬,市司法局对各部门和单位初步清理反馈建议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和逐一评估审查,形成初步清理结果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并征求了43个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于10月19日至27日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10月28日形成了文件送审稿,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该文件属于程序性规定,并未新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亦未规定减免税等,符合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公布废止涉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3个,公布继续有效涉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9个,上述所涉具体文件名、文号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均已列明。
文件明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作出调整,或所涉领域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主管文件实施的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对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2022年6月30日前发布的,未纳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及时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司法局立法处
2.联系方式:0572-239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