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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17〕46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文件公开属性
该文件由市府办发文并主动公开。该文件面向基层,作为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县、乡镇(街道)、事故发生单位等执行政策的依据文件,并无保密需求,有公开发布的必要。同时,该文件在起草、征求意见等环节也均已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因此,该文件公开发布。
二、关于《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3.《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安委〔2024〕16号)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质效,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四方责任。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四个部分。
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规范事故报告。区分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属地政府,分别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告时限,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补报、主体责任落实等。二是规范事故调查。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及调查组职责、成员单位职责,自行调查的组织规范等环节工作,同时对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调查督办、事故调查时限和事故调查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具体细化。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一案双查”工作要求,明确南太湖新区和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对市级督办的一般事故,要求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审核同意后,再由区县政府作出批复。三是规范事故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调查处理信息公布,同时对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整改评估、重点评估内容及问题处理等工作进行了具体化明确。
(六)《实施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邱志强
联系电话:0572-2036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