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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E95417299-1/2025-00435
  • 文件编号:湖政发〔202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机构:湖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5-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吴兴区、南浔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5-06 14:34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专利权人对专利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大,专利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专利权人需要更加便捷、高效的通道;吴兴区已获批建设国家级童装和丝绸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需要以区局名义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和行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职能。因此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增强基层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将极大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的完善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没有分具体章、节和条款,第一段表述了《决定》制定的客观情况和目的意义所在。

第二段表述了作出决定的依据法规及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即: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吴兴区、南浔区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单位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电话:0572-215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