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0-02759 | 发文时间: | 2020-1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事项编码:100199200111330500002564299B1333050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市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01-30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04-04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6-23 第十一条 第三款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申请表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需提供)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需提供)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白蚁预防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2-2368351,0572-2216935
办公地址: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1号楼)三楼城建管理服务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核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根据审核情况,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 审核通过的,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送达 | 2个工作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颁发的法律文书通过2个工作日内邮寄或者申请人自取方式送达。 |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236835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 2031712, 0572-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1号楼)三楼城建管理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下午5:00(中午无休,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236835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